跨境鎮壓 絕不輕縱 中檢起訴香港幫派跨境施暴犯罪組織成員 具體求處法定刑最重之5年有期徒刑並建請法院接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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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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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被告廖○發等香港地區「和勝和」幫派成員組成跨境施暴集團,毆打印○戰略智庫執行長矢○○夫,以執行跨境鎮壓案件,檢察官今偵查終結,對被告廖○發提起公訴,具體求處法定刑最重之5年有期徒刑,並建請法院接續羈押。其餘4名共犯因已出境,另發布通緝。而就幕後指使者及有無在臺協力者,本署亦已另案偵查中。
壹、偵辦經過及偵查結果
一、本案由本署賴謝銓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
二、被告廖○發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第151條恐嚇公眾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吳○樂、馮○揚、鄺○暉及王○昊等4人,於本案行兇前後陸續離境,現均已逃匿,另行發布通緝。
貳、起訴事實摘要
一、境外黑幫受僱組成跨境施暴集團
(一)廖○發為香港地區「和勝和」幫派成員及所謂「行動組」組長,過去即曾在香港接受金主委託,毆打金主指定之對象,行情為每毆打1拳收取港幣3,000元至5,000元。吳○樂、馮○揚、鄺○暉及王○昊則均為香港地區「和安樂」幫派成員。廖○發等5人與被害人矢○○夫均無私人糾紛。
(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偉豪」之男子,同為「和勝和」幫派成員及「行動組」組長。其明知矢○○夫為印○戰略智庫執行長,經常公開評論兩岸時事及發表政治性言論,並知悉矢○○夫將擔任春雨文教基金會在永豐棧酒店舉辦之活動講師,遂出資僱用跨境施暴集團,企圖利用公開毆打矢○○夫之方式,威嚇言論自由,達成跨境鎮壓目的。
(三)「陳偉豪」於民國115年7月1日聯繫吳○樂,表示出資委託吳○樂組成跨境施暴集團,廖○發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吳○樂所發起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恐嚇為手段而具牟利性、結構性之跨境施暴集團犯罪組織,其分工為;吳○樂負責指揮及分派工作;廖○發負責勘查現場及現場調度執行毆打行為;鄺○暉負責實際下手毆打矢○○夫;馮○揚及王○昊則負責把風及回報執行情形。
二、分批入境、勘查現場並變更行兇計畫
(一)廖○發等人共同基於傷害、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之犯意聯絡,於115年7月1日至4日間分批入境臺灣,原計畫於7月5日完成任務後立即離境。7月4日及5日,廖○發等人先後前往永豐棧酒店及周邊勘查場地、確認動線並蹲點守候,原預計由鄺○暉持玻璃瓶攻擊矢○○夫,但均未發現矢○○夫。其間,馮○揚及鄺○暉因認為風險過高而決定退出。吳○樂曾在群組內訓斥成員不得退縮,並表示其「無法向上面交代」。
(二)嗣經王○昊上網查知矢○○夫將於7月6日擔任講師,吳○樂遂表示,如有人願意多留一天,每人加發港幣5,000元。馮○揚及鄺○暉仍因擔心身分曝光,與吳○樂於7月5日搭機離境。吳○樂再向廖○發表示,如由廖○發親自下手,「上面」願意支付港幣10萬元。廖○發因貪圖高額報酬而應允,改由其實際攻擊矢○○夫,王○昊則留下協助把風及回報。
三、公開施暴後變裝逃逸,於機場遭拘提
(一)115年7月6日11時38分許,廖○發與王○昊承前傷害、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之犯意聯絡,在永豐棧酒店1樓大廳趨前,徒手痛毆矢○○夫臉部,致其受有下頷鈍挫傷合併上唇擦挫傷之傷害,而以暴力方式貶抑矢○○夫社會評價。
(二)本案經媒體廣泛報導後,足使不特定公眾產生「若發表不同政治立場,即可能遭跨境施暴集團跨境暴力對待」之恐懼,危害公共安全及言論自由。王○昊在旁把風,並於行兇後假意上前關心被害人,再伺機離去、回報犯行後離境。
(三)廖○發犯案後,先搭乘計程車前往服飾店購買衣物變裝,再前往臺中國際機場,並聯繫共犯購買飛往韓國釜山之機票,企圖離境。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畫面,迅速清查其身分及行蹤,並於同日15時52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國際機場2樓將其拘提到案。
參、五大量刑理由——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衡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因素,並兼顧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認有施以相當程度刑罰之必要,具體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5年。理由如下:
一、藉暴力製造寒蟬效應,犯罪目的惡劣
被告犯案目的不僅是傷害特定被害人,更在藉由跨境暴力及媒體傳播產生「殺一儆百」之效果,使民眾因擔心遭境外勢力鎖定、報復,而不敢發表特定言論。本案實質上係以暴力箝制言論,侵害我國民主制度及社會秩序,應予嚴厲非難。
二、組織分工縝密,具有高度反偵查性
被告等人接受境外資助,分批入境、勘查現場、分工把風及執行施暴;犯案後則變裝、購票並企圖立即離境。其犯罪手法具有高度計畫性、組織性及反偵查性,並利用境外成員犯後迅速離境及跨境取證困難,阻礙我國執法機關追查。
三、僅因金錢即攻擊素不相識之人
被告過去已有接受他人委託、毆打指定對象以獲取報酬之經驗。本案原定下手者因擔心風險而退出,被告卻因金主加碼至港幣10萬元,悍然承接任務並親自施暴,足見其法治觀念偏差,再犯風險亦非低微,有施以重刑嚇阻之必要。
四、挑戰國家司法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言論自由
本案具有跨境犯罪及組織犯罪特徵,其餘4名共犯均已出境逃匿,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法益,更挑戰我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刻意攻擊長期從事公共議題評論之人,客觀上具有以暴力恐嚇公開評論者之效果,足使媒體工作者、公共議題評論者及一般民眾因畏懼報復而不敢發表言論,其所侵害之法益及造成之社會影響,顯較一般傷害案件更為重大。
五、預謀受僱犯案,犯後未見真摯反省
本案並非偶發衝突或一時情緒失控,而是基於預謀、受僱、參與結構性犯罪組織及牟利目的所為。被告犯後隨即變裝並前往機場,積極規避司法追訴。被告雖坦承傷害及加重公然侮辱犯行,惟仍否認恐嚇公眾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且對其犯案前已知悉被害人具有媒體評論者身分一節仍予否認,足見其尚未正視自身犯行及所生危害,難認已有真摯反省、悔悟之意。
肆、建請法院接續羈押
被告係境外人士,犯案後隨即變裝、前往機場並購票企圖離境,已有積極規避查緝及逃匿之具體行為;同案4名被告亦均已出境逃匿。考量本案犯罪具有高度計畫性、組織性及跨境性,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建請法院接續羈押。伍、持續追查幕後指使者及在臺協力者
本案雖已就廖○發涉案部分偵查終結,惟就幕後指使者及有無在臺協力者,仍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本署亦已另案積極偵查中,將持續向上溯源、向下追查,務求查明完整犯罪網絡,徹底阻絕並反制跨境鎮壓犯罪。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被告廖○發等香港地區「和勝和」幫派成員組成跨境施暴集團,毆打印○戰略智庫執行長矢○○夫,以執行跨境鎮壓案件,檢察官今偵查終結,對被告廖○發提起公訴,具體求處法定刑最重之5年有期徒刑,並建請法院接續羈押。其餘4名共犯因已出境,另發布通緝。而就幕後指使者及有無在臺協力者,本署亦已另案偵查中。
壹、偵辦經過及偵查結果
一、本案由本署賴謝銓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
二、被告廖○發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第151條恐嚇公眾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吳○樂、馮○揚、鄺○暉及王○昊等4人,於本案行兇前後陸續離境,現均已逃匿,另行發布通緝。
貳、起訴事實摘要
一、境外黑幫受僱組成跨境施暴集團
(一)廖○發為香港地區「和勝和」幫派成員及所謂「行動組」組長,過去即曾在香港接受金主委託,毆打金主指定之對象,行情為每毆打1拳收取港幣3,000元至5,000元。吳○樂、馮○揚、鄺○暉及王○昊則均為香港地區「和安樂」幫派成員。廖○發等5人與被害人矢○○夫均無私人糾紛。
(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偉豪」之男子,同為「和勝和」幫派成員及「行動組」組長。其明知矢○○夫為印○戰略智庫執行長,經常公開評論兩岸時事及發表政治性言論,並知悉矢○○夫將擔任春雨文教基金會在永豐棧酒店舉辦之活動講師,遂出資僱用跨境施暴集團,企圖利用公開毆打矢○○夫之方式,威嚇言論自由,達成跨境鎮壓目的。
(三)「陳偉豪」於民國115年7月1日聯繫吳○樂,表示出資委託吳○樂組成跨境施暴集團,廖○發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吳○樂所發起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恐嚇為手段而具牟利性、結構性之跨境施暴集團犯罪組織,其分工為;吳○樂負責指揮及分派工作;廖○發負責勘查現場及現場調度執行毆打行為;鄺○暉負責實際下手毆打矢○○夫;馮○揚及王○昊則負責把風及回報執行情形。
二、分批入境、勘查現場並變更行兇計畫
(一)廖○發等人共同基於傷害、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之犯意聯絡,於115年7月1日至4日間分批入境臺灣,原計畫於7月5日完成任務後立即離境。7月4日及5日,廖○發等人先後前往永豐棧酒店及周邊勘查場地、確認動線並蹲點守候,原預計由鄺○暉持玻璃瓶攻擊矢○○夫,但均未發現矢○○夫。其間,馮○揚及鄺○暉因認為風險過高而決定退出。吳○樂曾在群組內訓斥成員不得退縮,並表示其「無法向上面交代」。
(二)嗣經王○昊上網查知矢○○夫將於7月6日擔任講師,吳○樂遂表示,如有人願意多留一天,每人加發港幣5,000元。馮○揚及鄺○暉仍因擔心身分曝光,與吳○樂於7月5日搭機離境。吳○樂再向廖○發表示,如由廖○發親自下手,「上面」願意支付港幣10萬元。廖○發因貪圖高額報酬而應允,改由其實際攻擊矢○○夫,王○昊則留下協助把風及回報。
三、公開施暴後變裝逃逸,於機場遭拘提
(一)115年7月6日11時38分許,廖○發與王○昊承前傷害、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之犯意聯絡,在永豐棧酒店1樓大廳趨前,徒手痛毆矢○○夫臉部,致其受有下頷鈍挫傷合併上唇擦挫傷之傷害,而以暴力方式貶抑矢○○夫社會評價。
(二)本案經媒體廣泛報導後,足使不特定公眾產生「若發表不同政治立場,即可能遭跨境施暴集團跨境暴力對待」之恐懼,危害公共安全及言論自由。王○昊在旁把風,並於行兇後假意上前關心被害人,再伺機離去、回報犯行後離境。
(三)廖○發犯案後,先搭乘計程車前往服飾店購買衣物變裝,再前往臺中國際機場,並聯繫共犯購買飛往韓國釜山之機票,企圖離境。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畫面,迅速清查其身分及行蹤,並於同日15時52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國際機場2樓將其拘提到案。
參、五大量刑理由——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衡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因素,並兼顧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認有施以相當程度刑罰之必要,具體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5年。理由如下:
一、藉暴力製造寒蟬效應,犯罪目的惡劣
被告犯案目的不僅是傷害特定被害人,更在藉由跨境暴力及媒體傳播產生「殺一儆百」之效果,使民眾因擔心遭境外勢力鎖定、報復,而不敢發表特定言論。本案實質上係以暴力箝制言論,侵害我國民主制度及社會秩序,應予嚴厲非難。
二、組織分工縝密,具有高度反偵查性
被告等人接受境外資助,分批入境、勘查現場、分工把風及執行施暴;犯案後則變裝、購票並企圖立即離境。其犯罪手法具有高度計畫性、組織性及反偵查性,並利用境外成員犯後迅速離境及跨境取證困難,阻礙我國執法機關追查。
三、僅因金錢即攻擊素不相識之人
被告過去已有接受他人委託、毆打指定對象以獲取報酬之經驗。本案原定下手者因擔心風險而退出,被告卻因金主加碼至港幣10萬元,悍然承接任務並親自施暴,足見其法治觀念偏差,再犯風險亦非低微,有施以重刑嚇阻之必要。
四、挑戰國家司法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言論自由
本案具有跨境犯罪及組織犯罪特徵,其餘4名共犯均已出境逃匿,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法益,更挑戰我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刻意攻擊長期從事公共議題評論之人,客觀上具有以暴力恐嚇公開評論者之效果,足使媒體工作者、公共議題評論者及一般民眾因畏懼報復而不敢發表言論,其所侵害之法益及造成之社會影響,顯較一般傷害案件更為重大。
五、預謀受僱犯案,犯後未見真摯反省
本案並非偶發衝突或一時情緒失控,而是基於預謀、受僱、參與結構性犯罪組織及牟利目的所為。被告犯後隨即變裝並前往機場,積極規避司法追訴。被告雖坦承傷害及加重公然侮辱犯行,惟仍否認恐嚇公眾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且對其犯案前已知悉被害人具有媒體評論者身分一節仍予否認,足見其尚未正視自身犯行及所生危害,難認已有真摯反省、悔悟之意。
肆、建請法院接續羈押
被告係境外人士,犯案後隨即變裝、前往機場並購票企圖離境,已有積極規避查緝及逃匿之具體行為;同案4名被告亦均已出境逃匿。考量本案犯罪具有高度計畫性、組織性及跨境性,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建請法院接續羈押。
伍、持續追查幕後指使者及在臺協力者
本案雖已就廖○發涉案部分偵查終結,惟就幕後指使者及有無在臺協力者,仍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本署亦已另案積極偵查中,將持續向上溯源、向下追查,務求查明完整犯罪網絡,徹底阻絕並反制跨境鎮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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