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歷史沿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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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簡介:
˙本署成立於民國(以下同)51年11月1日,成立之初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處」,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本堂村中正路738號(縣市合併後為臺中市霧峰區),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處辦公,同隸屬於前司法行政部。管轄臺灣臺中及嘉義二地方法院檢察處,轄區包括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等六縣市。本署成立之初,第一任首席檢察官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夏惟上先生暫行兼理至翌(52)年2月14日止。
˙53年7月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處成立,歸本署管轄。
˙55年1月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改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處管轄。
˙57年10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成立,歸本署管轄。
˙69年7月1日審檢分立,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各檢察機關仍隸屬於法務部。
˙78年5月7日本處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辦公廳舍由臺中縣霧峰鄉,遷至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新建之「臺中司法大廈」現址,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4機關於同一司法大廈辦公。
˙78年12月24日因應法院組織法修正,各級法院檢察處自該日起更名為檢察署,機關首長由「首席檢察官」更名為「檢察長」,本署之機關名稱亦變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79年5月1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改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管轄。
˙83年7月1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成立,歸本署管轄。
˙86年1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成立,自87年1月1日起改歸本署管轄。
˙89年7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遷至臺中市五權南路現址,原「臺中司法大廈」由本署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機關同處辦公。
˙107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案生效,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本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本署現所轄訴訟區域包括臺中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彰化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苗栗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南投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其面積如下:
面 積:共約9,216.04平方公里。其中臺中市2,214.90平方公里、彰化縣1,074.40平方公里、苗栗縣1,820.31平方公里、南投縣4,106.44平方公里。
壹、機關職掌概況
本署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使檢察官之職權,並依法院組織法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之規定,對轄區各地方檢察署、看守所及戒治所之業務有監督權。本署主要職掌臚列如次:
一、有關檢察業務
(一)偵辦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
(二)審核再議案件
1、駁回
2、發回續查
3、命令起訴
(三)蒞庭實行公訴
(四)監督法院審判
1、審核二審法院裁判
2、上訴(或抗告)最高法院
3、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4、聲請再審
(五)聲請二審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
(六)聲請二審法院裁定減刑
(七)聲請二審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八)聲請二審法院裁定免予強制工作
(九)執行判決確定之案件(包括死刑之執行)
(十)二審法院再審裁定前命停止執行刑罰
(十一)審核轄內各地方檢察署移轉管轄案件
(十二)審核轄內各地方檢察署相驗案件
(十三)軍偵意案件:對高等軍事法院有期徒刑以上判決提起上訴之案件表示意見
二、有關督導業務
(一)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檢察業務
1、年度檢查業務
2、按季檢查業務
(1)無故逾三月未進行、無故或藉故拖延未結案件
(2)辦理他案情形
(3)辦理相驗案件
(4)辦理檢舉賄選案件
(5)辦理發回(交)運用情形
(6)開庭態度及準時開庭情形
3、 專案檢查業務
(1)偵、他案逾期1年以上未結案件
(2)偵查案件2年以上未結案件
(二)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查察賄選、肅貪、緝毒、兒少及婦幼保護工作
(三)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字案件成效
(四)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準時開庭)
(五)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辦理行查、人民陳訴案件
(六)審查、查訪轄內各地方檢察署檢察行政業務項目執行情形
(七)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司法保護業務
1、司法保護據點執行情形
2、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情形
(八)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派員前往通訊監察建置機關查核機房
(九)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相關會議紀錄
(十)審核轄內各地方檢察署受理檢舉賄選獎金案件
(十一)派員參加轄內各地方檢察署召集之檢警聯繫會議或相關業務會議
(十二)督導轄內各地方檢察署贓證物之處理
1、贓證物拍賣及銷毀作業
2、電子遊戲機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
3、槍砲彈藥煙毒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
(十三)邀集轄內檢察、調查、廉政機關(單位),召開肅貪業務聯繫會議
三、有關犯罪被害補償業務
(一)設「犯罪被害補償覆審委員會」審議轄內犯罪被害補償申請覆議事件
(二)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性侵害犯罪被害補償金案件
(三)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權事件
(四)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遺屬被害犯罪補償事件審議基準
(五)審查轄內各地方檢察署重傷害及性侵害犯罪補償事件審議基準
四、有關視察業務
(一)視察訴訟轄區內看守所
(二)視察訴訟轄區內少年觀護所
五、有關上級發交調查業務
貳、轄區機關
在本署轄區內,業務歸本署督導及視察之機關
一、督導機關:苗栗、臺中、南投、彰化等四地檢署。
二、視察機關:苗栗、臺中、南投、彰化等四看守所及臺中少年觀護所【臺中少年觀護所設於臺中戒治所內、臺中少年觀護所臺中分所(收容女性少年)設於臺中看守所內】。
參、本署為民服務中心
一、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8:00-9:00 17:00-18:00為本署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休息時間: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
三、服務處休息時間,如有需服務之處,可親自來署或以電話向本署法警室或值勤人員查詢或洽辦。
四、本署地址:40342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台中司法大廈內(詳位置圖)
五、服務中心電話:(04)22232311轉2124(服務處)
傳真:(04)22243633
六、法警室或值勤人員:日間(04)22232311轉2151
夜間(04)22231695
七、本署檢舉信箱:台中郵政1875號
電話:(04)22252755
傳真:(04)22252755
電子郵件信箱:tchn@mail.moj.gov.tw
八、民意反映電子信箱:tchmail@mail.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