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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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一、接獲本署傳票時,請先檢視是否蓋有本署機關大印及檢察官、書記官職章,若有疑義,請撥打承辦股書記官電話查證,以防止詐騙集團冒名之詐騙行為。
二、請持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傳票至本署法警室值班窗口(位於服務中心內)報到;若傳票備註:攜帶相關文件及偕同證人到庭,請一併攜帶或偕同至署,並依照法警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到庭前,請預留充分車程、停車時間,避免遲到。
三、
(一)收到傳票,若無法到庭,請事先電洽承辦股書記官或以書狀遞送本署請假或改期,遞送書狀請註明案號、案由、股別。
(二)因故遲延到庭時間,請先電洽承辦書記官,以利轉達承辦之檢察官是否准許延後開庭或改期開庭。
(三)當事人(原告、被告):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02)66328282、或(04)23720091。
(四)證人:
1.證人經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2.證人於受訊問完畢後,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3.公務員出庭作證已領取證人日費及旅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報支差旅費。
四、執行案件開庭報到須知
1.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2.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4)22232311#2124。
五、刑事案件之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因係聾啞人、原住民、外國人或其他原因而有不通曉國語或無法以國語順暢表達意見之情形,而有傳譯需求,可下載「使用通譯聲請書」並檢附足資佐證聲請原因之相關文件,向本署服務中心聲請選任所需傳譯語別之通譯。
六、進入偵查庭,手機及相關可供照相、錄音、錄影之電子器材,請先關機,避免喧嘩影響庭訊之進行。本署偵查庭,採錄音錄影、筆錄製作電腦化,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家屬陪同當事人到署,家屬應在當事人休息區等候,不得擅入偵查庭,當事人亦不得要求收執偵訊筆錄及錄音影光碟,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再簽名。
附件下載
- 「使用通譯聲請書」.pdf53 KB 107-12-28 下載次數:619
- 偵查庭應訊須知.pdf38 KB 107-12-28 下載次數: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