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北屯區清潔隊員涉嫌貪污等案件 偵結起訴被告張○騰等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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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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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被告張○騰等24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偵辦經過
本案由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支援警力共同偵辦,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4日、10月3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中市環保局)北屯區清潔隊(下稱:北屯區隊)及被告等人住居所、辦公處所等60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先後向臺中地院聲押禁見被告張○騰、張○豪、陳○恩等3人獲准。全案經密集傳訊被告及證人,交互比對共同被告間說詞、對話紀錄及行車軌跡等資料,認被告張○騰等24人涉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對主管事務圖利、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重大,於近日偵查終結,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張○騰、陳○恩、張○睿、陳○毫、賴○宗、廖○頴、楊○澎、賴○杰、賴○錦等9人均為中市環保局北屯區隊隊員,其中張○騰於113年5月1日因非法清運廢棄物而遭解雇,渠等均知悉無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亦知悉不得私自接受非法廢棄物代收業者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黃○瑤、施○儒、張○琳、洪○綸、劉○蓮、黃○松等6名業者均明知張○騰等人具公務員身分,詎張○騰、張○豪竟於110年至113年8月間,與黃○瑤、孫○沄、陳○百、施○儒、張○琳、洪○綸、陳○福、王○琪、彭○義、劉○蓮、林○至、黃○松、賴○華等13名業者(下稱:黃○瑤等13名業者)約定收受經營商業所產生之廢棄物,由張○騰指派張○豪、陳○恩駕駛小貨車至黃○瑤等13名業者經營處所非法清運廢棄物,再由張○騰視各該日北屯區隊輪值排班情形,由張○豪、陳○恩、賴○宗、廖○頴將載運廢棄物之小貨車開往大臺中環保市場(下稱:環保市場),與陳○毫駕駛之垃圾車對接清運;或由張○豪將載運廢棄物之小貨車開往與楊○澎、賴○杰、賴○錦約定之地點,與渠等駕駛之垃圾車對接清運;或由張○睿駕駛垃圾車至中科活力羽球館清運小貨車上之廢棄物,張○騰等人因此向黃○瑤等13名業者收受新臺幣(下同)282萬1100元之賄款,其中黃○瑤、施○儒、張○琳、洪○綸、劉○蓮、黃○松等6名業者共給付賄款200萬4100元,張○騰、張○睿再將部分賄款朋分予張○豪、陳○恩、陳○毫、賴○宗、廖○頴等人。張○騰、張○豪、陳○恩、張○睿、楊○澎、賴○杰、賴○錦等人圖利孫○沄、陳○百、陳○福、王○琪、彭○義、林○至、賴○華等7名業者共81萬7000元。
二、陳○毫與知悉其具公務員身分之余○瑢約定收受經營商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而於112年10月1日至113年1月5日間,駕駛垃圾車至環保市場非法清運廢棄物,余○瑢共給付賄款1萬3000元予陳○毫。
參、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騰、陳○恩、張○睿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②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③刑法第13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二、被告張○豪所為,係違反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②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③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三、被告陳○毫、賴○宗、廖○頴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②刑法第13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四、被告楊○澎、賴○杰、賴○錦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②刑法第13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五、被告黃○瑤、施○儒、張○琳、洪○綸、劉○蓮、黃○松、余○瑢等7人所為,均係違反①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六、被告孫○沄、陳○百、陳○福、王○琪、彭○義、林○至、賴○華等7人所為,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肆、求刑意見
被告張○騰自102年起任職中市環保局,明知不得以公有垃圾車收運店家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仍為一己私利聘用被告張○豪、陳○恩等人,向被告黃○瑤等13名業者非法收運廢棄物並收取報酬,甚至利用長期任職北屯區隊之職務影響力,勾結被告賴○錦、賴○杰、楊○澎、陳○毫等垃圾車駕駛員,以自用小貨車與北屯區隊垃圾車對接方式清運廢棄物。該行為濫用公有清運資源,使本應由業者負擔之清除費用轉嫁由國家支出,致全民納稅金錢成為渠等不法利益,所舉可謂為「慷全民之慨」,令所有納稅人均成為渠等貪污犯行之被害人,破壞清運管理制度及公平競爭秩序,惡性非謂不重大,然考量被告張○騰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本署呼籲
清潔隊員依法執行廢棄物清運等公務,應恪遵相關法令,依規定辦理清除、處理作業,不得藉職務之便私相授受,濫用國家資源,破壞既有清運管理制度,而影響清潔資源之公平使用。對於違反職務規範、收受不法利益,或協助業者規避應負清除處理費用等行為,本署均將依法嚴查嚴辦,民眾若發現類似公務員不法行為,請勇於檢舉,共同維護政府廉能與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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