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全聯大肚廠工安火災案 偵結起訴被告全聯公司等3法人及施○鴻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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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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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互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益公司)、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菱公司)等3法人暨施○鴻等14人涉犯刑法過失致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接獲通報在臺中市大肚區興建中之「全聯大肚生鮮二廠」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9名現場施工人員逃生不及不幸罹難,旋即指派蕭擁溱主任檢察官率同周至恒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駐署司法警察成立專案小組,親赴現場履勘,指揮警消人員進行鑑識、蒐證,釐清起火原因。經查,起火點位於該廠房地下1 樓,因上方樓層施工火星掉落引燃易燃材料所致。檢察官歷經縝密蒐證,傳訊多名被告與證人,並調取相關契約、施工圖等資料,交叉比對釐清工程發包架構與各層級管理責任後,認被告施○鴻等14人及全聯公司、互益公司、新菱公司等3法人涉嫌重大,於近日偵查終結,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全聯公司所編制之「工程科技部」,係負責統籌旗下生鮮倉儲廠、門市之新建、維運工程。於111年1月間,為擴建「大肚生鮮二廠」(下稱本案工程),將營造、冷凍設備等工程平行發包予互益公司、新菱公司等廠商,並由工程科技部最高主管施○鴻、副理唐○杰、專案承辦人朱○霖實質負責本案工程之協調與管理;互益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吳○益指派副理靳○新為工地主任;新菱公司在臺業務負責人兼總經理林○隆指派副理藍○賢為現場負責人。
二、全聯公司工程科技部、互益公司及新菱公司等相關人員均明知本案工程地下1 樓已鋪設大量易燃之「PS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且上方樓層管道間存有直通地下1樓之管道孔洞縫隙,屬易引起火災之危險場所。詎雇主全聯公司、互益公司、新菱公司均未依法設置防止火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施○鴻、唐○杰、朱○霖、靳○新、藍○賢等人均疏未注意,未落實動火作業管制,亦未要求廠商調整工序或採取必要防護。於113年12月19日上午,新菱公司為趕工,由監工即主任工程師陳○淵於未申請動火許可之情況下,指示下包商紋禕工程行負責人許○禕指派員工陳○嶔、黃○建,在管道間使用氧乙炔進行切割樓板作業,並僅由新菱公司工程師高○瑜撿拾工地內之矽酸鈣板及木板予以拼接覆蓋在地下1樓所鋪設之PS板上作為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過程中,陳○嶔、黃○建均疏未依照規定使用防火毯遮擋火星,僅以簡易板材遮蔽,經現場安衛巡檢人員林○興、楊○勳發現,亦疏未要求渠等立即停止命改善後再行動火作業,致高溫火星沿管道間縫隙掉落至地下1樓,引燃PS板,火勢迅速蔓延並產生大量濃煙,導致9名現場施工人員(本國籍7人、越南籍移工2人)因高溫濃煙導致呼吸衰竭或燒灼傷而不幸死亡。
參、所犯法條
一、被告施○鴻、唐○杰、朱○霖、靳○新、藍○賢、陳○淵、高○瑜、許○禕、陳○嶔、黃○建、林○興、楊○勳等1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二、雇主即被告施○鴻、吳○益、林○隆所為,均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嫌。
三、被告全聯公司、互益公司、新菱公司則均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項之罰金刑。
肆、求刑意見
被告藍○賢身為新菱公司現場負責人,明知本案工程地下室鋪設易燃物且即將灌漿,竟為趕工容任下屬在危險環境下違規動火;被告陳○淵身為監工,未申請動火許可,亦未告知施工人員下方有易燃物,且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佯稱案發時確有在場監火,嗣又改口推卸責任,試圖掩飾犯行。被告藍○賢、陳○淵身負工安重責卻輕忽漠視,致釀本案9名被害人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傷痛,惡性重大且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伍、本署呼籲
大型營建工程涉及多項工種與眾多勞工,原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廠商共同作業時,應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落實施工介面之協調與風險管理,尤其進行「動火作業」時,務必依據標準作業程序申請管制,並確認周邊無易燃物品、備妥滅火防護設施及相關安全設備。本署對於漠視勞工安全、便宜行事致重大職業災害事故之行為,均秉持毋枉毋縱、從嚴追訴之立場,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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