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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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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偵辦草屯雙冬命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8
  • 資料點閱次數:223

前(14)日17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雙冬里中正路某生物科技公司,發生4死1重傷槍擊案件,偵處情形如下:

一、於14日19時許,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口頭報告,南投地檢署張云綺檢察長極為重視,立即指示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並指派張鈞翔檢察官主辦,黃慧倫檢察官、鄭文正檢察官、簡汝珊檢察官協辦,漏夜前往2處現場及前進指揮所。

二、為落實團隊辦案,並同步快速進行偵查作為,專案小組分工為現場組、訊問組、相驗組、署內待命組等,而分別進行現場蒐證、訊問、相驗、其他緊急機動事項之處理。現場組檢察官於14日21時許,親赴現場指揮司法警察完成現場鑑識,採集跡證,並指示將遺體送南投殯儀館待驗,同時指揮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畫面,掌握犯嫌身形、特徵、輪廓,釐清進入動線及使用之交通工具;訊問組檢察官在前進指揮所開設臨時偵查庭,即時訊問現場證人5人,釐清案發現場情狀,掌握李姓犯嫌身分後,簽發拘票拘提李姓犯嫌。另考量情況急迫而指揮警方對李姓犯嫌住處進行緊急搜索,同步請署內待命組以傳真行文方式對李姓犯嫌限制出境、出海。

三、昨(15)日經比對沿途監視錄影畫面,查悉李姓犯嫌在臺中市某養生館藏匿,警方於昨日13時50分許,持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拘提李姓犯嫌到案,並以現行犯逮捕該養生館賴姓犯嫌,檢察官訊後認李姓犯嫌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刑法第302條之私行拘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於23時許裁定羈押禁見;另賴姓犯嫌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罪嫌重大,命交保新臺幣5萬元。

四、昨日歷經約6小時順利完成4名死者相驗、解剖,初步發現4名死者頭部均有1致命槍傷。本案因屬重大槍擊案,有以科技方法釐清槍擊子彈之位置、彈道之必要性,為深切落實本部蔡部長於今年4月間有關科技化政策目標之指示,特商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昨日提供近年重金購買之 X 光勘驗車協助相驗、解剖,以 X 光勘驗車,先行確認死者體內是否殘留彈頭,提升解剖精準效率,同時盡可能顧及大體完整尊嚴。X 光勘驗車亦確實充分發揮科技化功效,先行檢出其中2名死者顱內有殘留彈頭,利於後續解剖及將來協助判斷可能彈道。

五、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身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偕署張檢察長於昨日下午自臺北公務會後,趕赴南投殯儀館,親自督辦本件相驗、解剖,務求審慎、精準、妥速完成相關相驗、解剖程序,並具體指示南投地檢署全力追查不法槍枝來源,務求肅清轄區非法槍枝,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南投分會陪同下,逐一慰問被害人家屬。為實質協助被害人家屬,張斗輝檢察長責請本署承辦同仁務必於犯罪偵查之同時,兼顧被害人法律權益之保障。尤其應藉由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及時使被害人家屬得悉案件偵查之重要進度,真誠地體察被害人家屬之心情及需求。也務必確實運用「一路相伴-法律協助」機制,使被害人及時獲得優質法律服務。遇有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案,應妥適運用暫時補償金機制,陪伴被害人家屬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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