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彰化地檢署偵辦詐領防疫險保險理賠金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2
  • 資料點閱次數:244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賴政安偵辦詐領防疫險保險理賠金案件,經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調閱、比對相關資料,釐清犯嫌申請保險理賠過程,清查可疑人等循線擴大偵辦後,已查獲被告梁○全等 6 名犯嫌,並於今日偵查終結。

本案源於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衛生局原有連繫平臺,獲悉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產物保險公司)函詢彰化縣衛生局,是否有核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下稱隔離通知書)之事,彰化地檢署認事關重大,由辦案經驗豐富之檢察官賴政安主導,立即成立專案小組,經其研卷抽絲剝繭,除將通報之被告梁○如為不起訴處分外,更溯源查出被告梁○全、蔡○

如、鐘○玲、黃○為、鐘○基及楊○雯等 6 人,先分別向臺○產物保險公司及國○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臺○產物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理賠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國○產物個人健康保險」(理賠金額為 2 萬元)後,因被告梁○全前為保險業務員,熟知保險理賠程序,竟與友人或同事即被告蔡○如等 5 人,自 110 年 5 月間至同年 12 月間,共謀以偽造之彰化縣衛生局隔離通知書等資料,向上開 2 家保險公司承辦人員偽稱收到衛生機關之隔離通知書,使承辦人員誤認而核定理賠,以此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之後再由被告等人獨得或與被告梁○全朋分所詐得理賠金。

檢察官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詐欺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於偵查中曉諭被告等人將所詐領之保險理賠金返還被害人即 2 家保險公司,嗣被害人均同意本署對被告等予以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考量其等犯後態度良好,且均無前科,所詐領金額非鉅等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期間均為 1 年,被告等應分別向公庫支付 20 萬元、10 萬元、6 萬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