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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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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前助理研究員林○山涉嫌貪瀆案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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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偵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下稱中彰投分署)前助理研究員林○山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收受回扣等案,業經偵查終結,對被告林○山等5人提起公訴。
    彰化地檢署接獲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該案情資報請指揮後,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蔡勝浩等多人組成專案小組,透過金流分析等綿密偵查作為掌握相關犯罪事證,於111 年 3 月 15 日,同步搜索公務員及涉案人等之住所及辦公室等共 11 處,約詢涉案人員 13 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嗣經偵查後發現,中彰投分署前助理研究員林○山利用教授課程辦理採購職業訓練設備材料物品之機會,自 100年至 109 年長達 10 年期間,對於所承辦案件提出請購需求或簽辦之 10 萬元以下及逾 10 萬元之開口契約等採購標案,明知本身為採購承辦人員,依法應予迴避而不得投標,卻均以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恒○公司,或借用如○傑公司名義,陸續承攬得標前揭各該項採購標案,再利用自己擔任實質驗收人之優勢,佯以備品或舊品充當新品出貨之方式,致機關陷於錯誤,予以通過驗收,林○山利用職務機會從中詐得採購價金總計新臺幣403 萬4,035 元。另於103 年、104 年、108 年間,林○山利用購辦公用器材之採購標案機會, 以事先委請梁O 雄、劉O 達擬定標案設備規格或預算而變相洩漏採購秘密,作為收取回扣賄賂為對價之方式,藉此先後護航其等所屬任○公司、日○公司提早獲悉採購資訊,進而及早備標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情形,並使該等公司分別順利標得各該項採購標案,林O 山再從中向其等收取回扣總計266 萬2,545 元。林○山總計利用職務詐取及收取之回扣不法金額達669 萬6,580 元。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林○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政府採購法詐術圍標、借牌投標等罪嫌;被告梁○雄、劉○達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另被告楊O 元、劉○達、陳○卿及所屬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容許他人借用牌照等罪嫌。至被告林○山詐取及收受之回扣之金額高達669 萬6,580 元(自動繳回200 萬元),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建請法院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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