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偵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分局長賴○俊涉嫌貪瀆案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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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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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偵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南分局)現任分局長賴○俊涉嫌違背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等案,業經偵查終結,對被告賴○俊等17 人及廠商共15 家提起公訴。
彰化地檢署接獲該案情資後,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蔡勝浩等多人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10 年12 月及111 年3 月間,發動2 次搜索,由8 名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彰化地檢署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動員共計百餘人次,兵分多路搜索涉嫌人住所及辦公室44 處查,當場於被告賴○俊之宿舍內扣得現金300 萬元及相關證物,同時傳訊及拘提涉案人及證人到案說明,認為被告賴○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嗣經偵查後發現,現任高公局南分局分局長賴○俊涉嫌分別利用其擔任高公局中區養護分局(下稱中分局)段長、科長、副處長、副局長及南分局局長等職務之機會,收受廠商代表人黃○睿分次交付之賄款,自103 間至110 年間止,收賄金額高達723 萬元;而廠商間為順利高價承做相關工程,謀議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及協議投標價格等方式,合意圍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渠等犯行分述如下:
一、 高公局南分局現任分局長賴○俊,於民國102 年至109 年間,先後擔任中分局大甲工務段段長、工務課課長、副分局長及南分局分局長期間,對於其所屬機關所有工程標案之預算編製、採購、發包、承攬、施工、驗收、竣工決算、契約變更、估驗請款等事項,均有督導核章或協助承攬廠商之職權;黃○睿所有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營造)及東○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錤營造),於此期間亦承攬諸多中分局或南分局辦理之工程標案。詎賴○俊因與黃○睿熟識多年,關係匪淺,竟利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或由其擁有之職務影響力,對於公務行政及工法技術等事項,不斷給予聖○營造、東○錤營造指導、建議或協助,遇有突發狀況或履約驗收上困難時,亦會出面協調解決,使得聖○營造、東○錤營造於履約期間或保固期滿後,均能順利完工而免遭罰款或扣減保固金;而黃○睿事後為感謝賴○俊就其職務上之行為給予協助外,並希望賴○俊後續能利用其職權給予幫忙,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分別於103 年至109 年間之每年農曆春節前,逐年各交付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之金錢予賴○俊收受(共7次);而賴○俊雖明知黃○睿係以感謝為名提供金錢,實則係冀求其利用職權行為或影響力協助解決各工程標案所遇問題之對價,足以影響賴○俊就其職權作為之決定,卻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而收受之,前後共計收受523 萬元之賄賂。
二、 黃○睿於110 年8 月10 日,為感謝賴○俊於109 年擔任南分局分局長期間,特別指示並授意黃○睿熟識之設計監造廠商石○裕,事先與黃○睿討論工程標案之工法、工項、工期、預算及施工地點等內容,藉此與石○裕共同洩漏採購資訊予黃○睿知悉,使得黃○睿順利標得南分局之工程標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200 萬元予賴○俊,並請求賴○俊利用職權協助後續現勘、估驗、驗收及請款等程序之加速進行,而賴○俊雖明知黃○睿係以感謝為名而交付金錢賄賂,卻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暨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現金200 萬元,作為事先洩漏採購資訊及協助黃閎睿加速行政流程之對價。
三、 聖○營造實際負責人黃○睿、尚○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莊○文、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言、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賴○珍等15 家廠商負責人,於108 年至110 年間,因覬覦高公局各年度所發包工程標案之龐大利益,且為確保能由其等所屬之集團廠商順利以高價承做各工程標案,提高利潤並營造形式確有3 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所定3 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之規定,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彼此謀議以虛增廠
商家數及協議投標價格之方式,意即欲得標之廠商於投標公告後,先以電話或當面要求方式邀標,藉此湊足3 家廠商家數參與競標之假象,確保不會流標,因此各廠商都是各自領標、開立押標金、製作投標文件後投標,無須另行協議借牌費用,至於陪標者即以公告預算金額減幾萬元投標,有意得標者則估算更低之金額,而以此組成圍陪標集團,輪流分配各工程標案之得標與陪標廠商,遇有非屬圍陪標集團之廠商,便以利益交換之勸退方式,使該廠商不參與投標。黃○睿、莊○文、林○言及陳賴○珍等15 人,即共同利用此不法手段,於108 年至110 年間,陸續圍陪標中分局24 件工程標案、南分局6 件工程標案,所獲取之不法利益總金額高達8 億6,099 萬元。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賴○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被告黃○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1 項、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第4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等罪嫌;被告石○裕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9 條第1 項之洩漏採購應秘密資訊圖利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至被告莊○文、林○言及陳賴○珍等14 人,亦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第4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等罪嫌,另廠商部分,因其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即被告黃○睿、莊○文、林○言及陳賴○珍等人於執行職務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第4 項之罪,併請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對各廠商科以罰金。至於被告賴○俊收受賄賂之金額高達723 萬元(自動繳回523 萬元,扣案200 萬元),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建請法院應予沒收。
公務員之貪瀆行為,不止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更可能降低廠商的投資意願進而成為國家建設發展的阻礙。本署特此呼籲,公務員執行公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切勿心存僥倖,而圖謀個人不法利益;廠商遇有公務員要求賄賂等不法情事,可撥打彰化地檢署檢舉專線(04)8360282,本署必依法保護檢舉人身分並持續積極辦理肅貪案件,以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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