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檢偵辦被告林○妤等5人涉嫌殺人棄屍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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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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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偵辦本轄埔鹽鄉東螺溪殺人棄屍案件,經檢察官傅克強於 110 年 10 月間相驗後指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偵辦,先後羈押被告林○妤等 4 人,並持續傳訊相關證人及調查證據後,業已偵查終結,對林○妤等 5 名被告提起公訴。
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被告林○妤與被害人張姓男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被告林○妤因而獲悉被害人有數金融帳戶,其內有大筆款項,同時並探知被害人提款卡之密碼。詎被告林○妤因不滿被害人於交往期間時常與其發生爭執,同時覬覦被害人名下金融帳戶內大筆款項,先於 110年 6 月間已萌生殺害被害人盜領其存款之想法,於同年 9月底雙方分手後,被告林○妤於 10 上旬返回彰化縣福興鄉之住處,竟與其父被告林○全、其母被告林劉○珍及其弟林○守等人共同謀議誘騙被害人至彰化後再予殺人棄屍並盜領被害人金融帳戶之款項。謀議既定,於 10 月 14日,先由被告林○守、林劉○珍向友人即被告陳○惟取得安眠藥,被告林○全、林劉○珍及林○守繼於 10 月 15 日、16 日前往尋找並選定棄屍地點,同時預先將棄屍工具(黑色塑膠袋、空心磚及童軍繩等物)藏放於該處。再於 16日 12 時許,被告林○妤以前往臺中醫美諮詢及至彰化遊玩為由,誘騙被害人一同至彰化縣福興鄉之住處,將事先取得之安眠藥加入飲料予被害人服用,致被害人意識不清後,以勒斃之方式共同殺害被害人,嗣並將被害人身上持有之提款卡內款項共計新臺幣 470 萬元領出。另為避免被害人屍體遭人發現,於 16 日晚間,被告林○妤等 4 人,將被害人屍體綁以重物棄置於本轄埔鹽鄉之東螺溪,於隔(17)日,被告等 4 人仍擔心屍體浮上水面,再夥同友人即被告陳○惟前往棄屍地點,以石塊壓住屍體。於 10 月29 日為民眾發現浮屍後報案而循線查獲。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林○妤、林○全、林劉○珍及林○守等 4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之強盜殺人、同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之詐欺及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等罪嫌;被告陳○惟則涉犯刑法第 30條、第 271 條第 1 項之幫助殺人及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檢察官並認被告林○妤僅因與被害人有感情糾葛,竟覬覦被害人存款,即謀劃殺害被害人並奪取被害人財物,被告林○全、林劉○珍及林○守等人均為被告林○妤之至親家人,不思勸阻,反而與之共謀殺人棄屍,渠等 4 人冷血殺害被害人後棄屍,之後再盜領被害人存款,犯罪之計畫及分工縝密,顯見渠等強盜殺人之決意甚堅等情,並導致被害人之親友受有終身難癒之傷痛,惡性均屬重大,建請均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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