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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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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烤肉衝突傷害致死 為子滅證 父教唆宮廟主委刪除錄影畫面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縝密蒐證,還原真相,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0
  • 資料點閱次數:221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南投縣竹山鎮民眾紀 O 欽遭紀 O 銘、林 O 翰傷害致死等案,於日前偵查終結,認紀 O 銘(在押)、林 O 翰(在押)2 人,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紀 O 光涉犯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65 條教唆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嫌;王 O 照涉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關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係南投縣竹山鎮 OO 宮於 109 年 10 月 10 日晚間舉辦中秋烤肉活動,被害人紀 O 欽因酒後辱罵 OO 宮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紀 O 光,引發紀 O 光之子紀 O 銘不滿,紀 O 銘與其友人林 O 翰即共同拖行、毆打紀 O 欽,翌日(11 日)家人發現紀 O 欽意識不清,經送醫後,紀 O 欽仍因頭部外傷腦出血合併症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紀O 光得悉紀 O 欽死亡後,為掩飾前開爭執事件,教唆 OO 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王 O 照刪除當時監視錄影畫面電磁紀錄,再於被害人家屬詢問事發經過時,謊稱係被害人自行跌倒,被害人家屬因誤信紀O 光所言,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時,對被害人死因表示並無意見,於被害人屍體火化後,家屬始輾轉取得在場民眾以手機所錄製之影片,察覺有異,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請本署偵辦,南投地檢署檢察長認人命關天,乃立即指分由張鈞翔檢察官偵辦,務必讓真相大白,嗣經張檢察官仔細勘驗民眾錄製之影片,同時指揮專案小組成員多次實施搜索、訊問多名在場民眾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紀 O 銘、林 O 翰獲准,另進行調閱病歷資料、勘驗手機等縝密偵查作為,始還原真相。
       有鑑於國內常見酒後引發口角,進而暴力相向,終至發生不幸事件,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南投地檢署嚴正呼籲國人勿逞兇鬥狠,以暴力手段處理糾紛,自誤誤人,對於重大暴力及湮滅證據之不法行為,本署一定從速、從嚴,訴追到底,絕不容許有不法份子心存僥倖,刻意藉由滅證以誤導檢警辦案,而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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