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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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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結起訴柔道教練何○○傷害兒童致重傷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 資料點閱次數:198

一、起訴事實
  被告何○○為柔道教練,惟並無柔道教練證。其自民國104年起,在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柔道館無償教學柔道。被告於110年4月21日,明知年僅7歲之兒童黃○○(下稱黃童),尚未學習好柔道之基本動作、護身倒法,卻仍指使其他兒童與之對練,因黃童不願繼續練習,並口出「教練是大笨蛋」等語,致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逕行對黃童進行過肩摔、丟體、拋摔等柔道動作,嗣黃童表示頭很痛,但被告認黃童係佯裝不適,仍繼續對黃童為柔道摔練等動作十餘次。嗣黃童產生嘔吐情形,被告雖停止並清理場地後,仍接續對黃童為過肩摔等柔道招式動作,而被告在上開對黃童傷害行為過程中,黃童之頭部有多次撞擊到地板之情形。嗣因黃童癱躺在地上已無反應,經送醫急救,黃童仍因此受有顱內出血、中樞衰竭、昏迷指數為3之重大難治傷害。
二、偵結情形
  本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何○○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嫌,全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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