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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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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檢溯源遏止制式槍、彈不法外流 偵破臺中市某運動協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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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檢署張姿倩檢察官於 109 年 3 月間接獲警方移送鄭姓被告持有制式霰彈槍 1 支及改造霰彈 35 顆案,該被告供稱其係臺中市某運動協會(下稱運動協會)會員,槍、彈均係該運動協會提供,欲前往南投縣國姓鄉山區打獵,張檢察官認為該運動協會任由會員使用槍、彈事態嚴重,旋即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分局溯源追查,進而於 109 年 8 月 20 日、同年 11 月 6 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在南投縣、高雄市、臺中市多處實施搜索,查扣該運動協會不法外流之制式手槍 3 支、子彈 1700 餘發及槍管、彈匣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物。
    張檢察官偵查後發覺,該運動協會會長陳姓被告(下稱陳某)及秘書張姓被告(下稱張某)均明知射擊運動之槍枝、子彈,係指依與射擊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或運動所使用之槍枝或子彈,且射擊運動團體或會員,須依照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規定之程序,始得將射擊運動槍枝、子彈攜離庫房,竟為圖協會之經營,以便每年收取會員會費,乃吸引會員以新台幣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之「專屬使用權」,並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即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離槍彈庫房,使會員蔡O林、高O倫、謝O淵、廖O墝、鄭O貴等會員(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誤認陳某所述為合法行為,陳某及張某即在未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同槍彈庫房所在地員警清點之下,自槍彈庫房取出槍彈,任由上開會員於靶場外各地點,從事射擊使用,更由會員自行保管制式手槍、子彈,陳某及張某則於主管機關檢查槍彈前,向會員取回槍彈入庫供檢查。本案經偵查終結,認陳某及張某2人,上開行為均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未經許可運輸、持有制式手槍及第12條販賣彈藥等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有鑑於近年來國內槍擊案不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警政署亦多次規劃執行全國同步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行動,而本案運動協會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於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而合法持有槍枝、子彈,然陳某等以來源合法之制式槍、彈,非法提供會員任意使用,甚至由會員自行保管槍、彈,無異使具殺傷力之槍、彈散布在外,成為民眾隱憂、治安殺手。張檢察官除積極溯源偵辦本案外,亦於本案終結後,發函相關單位,應確實研議有關射擊團體持有槍彈之流程及檢查等規範,避免類此案件再度發生,以維護社會治安,確保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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