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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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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檢查獲加水站以未經檢驗之地下水偽冒埔里泉水對外販售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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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查獲加水站以未經檢驗之地下水偽冒埔里泉水對外販售案件本署日前獲報,於本轄有企業社將地下井水偽冒埔里泉水於加水站販售,特組成專案小組,指派檢察官李秀玲指揮偵辦。
    專案小組隨即調閱及比對相關資料蒐證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 110 年 4月 22日由主任檢察官吳怡盈、檢察官李秀玲、劉智偉、楊聰輝、林裕斌等人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溪湖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及本署專案組檢察事務官,並協同彰化縣衛生局、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對加水站業者統○企業社(設於彰化縣)及其宣稱之水源業者桃○○商行(設於南投縣)之營業處所、水源地及儲水地等處進行搜索,同時傳喚企業負責人、員工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扣得相關帳冊及水權資料等證物,並針對水源地、儲水地之水質進行採樣送驗。
    經調查後發現,統○企業社為領有加水站(車)許可證書之業者,其加水站所標示之水源別為來自南投縣埔里鎮之地面水,惟為節省成本,竟自 107 年12 月間起,以機器設備從未取得水權之私鑿水井及有登記取得地下水權之水井各 1 口(均設於彰化縣溪湖鎮)汲取地下水,經濾水設備過濾儲存於大型儲水桶後,再以水車抽取載送至其所經營之「埔里甘淨泉水仁里站」等 29 處加水站(位於彰化縣田尾鄉、鹿港鎮、福興鄉、員林市、永靖鄉、埔心鄉、溪湖鎮、埔鹽鄉、埤頭鄉、竹塘鄉、二林鎮),將來自彰化縣溪湖鎮之地下水偽冒、標示為來自南投縣埔里鎮之地面水,以每 20公升 10元之價格販售予民眾。自 107 年 12月迄今,總計售出約 1萬 2千 1 百公噸,不法所得共約新台幣 6 百餘萬元。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統○企業社之負責人巫○○涉有刑法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諭知交保新臺幣 50 萬
元,並向法院聲請扣押犯罪所得。
    水為珍貴天然資源,本應善加運用,然業者仍應提供符合水權及相關水源水質標準法規與商品標示之水體予消費者,本件水源水質採樣刻正送鑑中,本署將持續釐清,以維民眾用水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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