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南投地檢署婦幼保護聯繫平台假日不停歇 檢警及縣府協力偵辦林姓幼童疑遭父母虐待致死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 資料點閱次數:357

南投地檢署於民國 110 年 3 月 21 日(星期日)中午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通報,轄區有年僅 3 歲之林姓幼童,因遭生父推倒昏迷,經送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轉送臺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經醫師發覺該幼童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疑似受虐。本署張曉雯檢察長獲悉後,研判係重大虐童案件,當日即指派本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南投分局進行偵辦,並透過本署婦幼保護聯繫平台通報南投縣政府,縣府於翌日(22 日)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規定,對涉案行為人提起告訴。張檢察官為保全證據,避免相關人等串證、滅證,影響偵查,隨即指揮司法警察於同日拘提林父到案並實施搜索,訊後認林父涉犯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第 286 條之妨害幼童發育罪、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等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林童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收治後,發現身體有受虐性頭部創傷、身體虐待、視網膜出血、雙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全身多處瘀挫傷等傷害,經醫院研判已顯著妨害林童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張檢察官為釐清案情,親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探視林童、進行勘驗,惟林童經救治後,仍於 110 年 4 月 1 日 22 時許不治死亡,經張檢察官於 4 月 2 日會同法醫師前往醫院相驗,並於昨日(7 日)進行解剖,發現林童頭頸部、四肢及軀幹,有多處新舊鈍性傷及結痂疤痕、頭部硬腦膜下出血、嚴重腦水腫、視網膜出血等情。經傳喚林母到庭,訊後認林母亦涉有殺人、妨害幼童發育致死、傷害等罪嫌重大予以逮捕,以有串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南投地檢署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及醫護共組婦幼保護聯繫平台,隨時保護轄區兒少安全,本案雖發生於假日期間,惟平台內成員仍積極處置希能降低危害,最終仍發生死亡結果,本署深表沉痛,依照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每位兒童均應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更是獨立的權利主體,應給予特別保護。本署懇切籲請社會大眾共同保護兒少,發現有對兒少不當虐待情事請即時通報警方,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以保障兒少的生命、生存與發展及確保兒童自由呼吸、歡笑與實踐未來自我生命發展的天賦權利。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