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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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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積極肅貪、澄清吏治,接續起訴不肖公務員涉貪、收賄案件,並依法查扣 7 筆不動產,剝奪犯罪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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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黃慧倫檢察官日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分別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莊姓警員及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涉貪案件,經縝密蒐證後,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案情如下:

一、莊姓警員利用管理東埔警光山莊期間,自民國 100 年至 109 年 5 月間止,利用職務之便,以「魔擦筆(俗稱擦擦筆)」或鉛筆,將原本登載在住宿休息登記簿之內容擦拭抹除,重新以原子筆謄寫短報,刪除或變更原始紀錄,接續侵占東埔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總計達新臺幣(下同)100 萬 1,650元。同期間,又明知友人曹姓被告並未在東埔警光山莊實際從事清掃工作,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莊員按月於工作項目簽到表填載曹員不實之工作日期及工作項目等內容,並代替曹員在「領據」等表單之簽名欄位簽名或用印,接續詐得臨時清潔工薪資共計 63 萬 6,879 元。又莊員復虛偽填載東埔警光山莊維修管線之私文書,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支出憑證粘存單」之公文書,接續詐得臨時工薪資款項共計 46 萬 4,928 元。本案偵查中曉諭莊員繳回部分犯罪所得 30 萬元,曹員於偵查中亦將匯入其郵局帳戶內之贓款 50 萬 8639 元提領後繳交本署入庫。檢察官以莊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同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曹員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二、集集鎮公所張姓技士,自 107 年 11 月間起至 109 年 10 月底止,利用負責轄內之管溝工程、改善工程、候車亭工程及中集路工程之執行、督導及驗收等業務,向李姓負責人索賄,李員為使工程施作暨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允諾倘工程請款順利,將給付賄款予張員,李員遂自行依各工程估驗款總金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給付張員賄款。其中中集路工程部分,張員明知應取樣 3 塊高壓混凝土地磚,以供檢驗抗壓強度,竟為避免李員遭受罰款,而違背職務僅取其中 1 塊試體檢驗,張員前後利用職務之機會,共計向李員收受賄賂 379 萬 2,034 元。本案偵查中檢察官曉諭張員繳回部分犯罪所得 30 萬元,另以張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將張員提起公訴,另以廠商李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又檢察官於偵查中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亦已依法扣押張員名下 7 筆土地。

南投地檢署對於公務人員涉犯貪污犯行,絕不寬貸,由檢察官指揮相關司法警察單位積極偵辦,於偵查中縝密蒐證,除勸諭被告繳回犯罪所得外,就尚未取回之不法所得,亦查扣被告財產,以避免被告坐享不法利益,澈底剝奪被告不法犯罪所得。南投地檢署期能藉此嚴懲不法之雷厲風行手段,以督促公職人員恪遵法律,達澄清吏治、創建廉能政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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