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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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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平台建功查獲PU塗佈廠商長年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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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地檢署自民國105年間起成立「臺中地區檢警環林查緝國土犯罪聯合小組」之平台,統合各單位之情資,積極查緝破獲國土及環保犯罪案件,運作著有成效。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下稱中區督察大隊)透過檢警環合作平台,報請台中地檢署周佩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成立專案小組偵辦,並經中區督察大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協助進行深度稽查,於109年6月間,查獲大○上膠廠有限公司(下稱大○公司,址設臺中市梧棲區)繞流排放甲苯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及蓄意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認大○公司及其負責人羅○鳳、會計王○美2人,涉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申報不實、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業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中區督察大隊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運用高科技儀器及使用空氣監測物聯網系統,長期蒐證監控,發現大○公司違法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含「甲苯」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並經比對結果發現該公司申報之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有涉嫌短報情形,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至大○公司執行搜索,查獲大○公司未經許可管道繞流偷排廢氣且未開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等規定,經臺中市環保局裁處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罰鍰;另發現大○公司自104年起,未依實際之原物料使用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竟長期短報製程所使用之醋酸乙脂、丁酮、甲苯、PU、壓克力樹脂及其他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量,每季短報比例高達88至100%,經核算大○公司所詐得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5605萬7961元。台中地檢署為防止被告脫產,隨即於109年12月1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扣押大○公司之廠房土地(價值約6000餘萬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則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向大○公司追繳5年內空氣污染防制費1億1106萬5051元。
  台中地檢署透過檢調警環合作深化打擊空污犯罪,維護空氣品質及守護民眾健康。並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義務,遵守環保法規、妥善處理廢氣,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除難逃刑責外,亦將徹底剝奪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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