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有關媒體報導苗栗地檢署偵辦徐姓男子命案未循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協議及司法互助機制取證之澄清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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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民國 107 年 1 月 22 日凌晨,有徐姓男子(下稱徐男)在大陸哈爾濱地區為人發現凍死在路旁,嗣徐男之父(下稱徐父)懷疑朱姓男子與配偶許姓女子涉嫌殺害徐男並詐領意外保險金而向警方報案,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於 107 年 7、8 月間,以朱姓男子、許姓女子共犯殺人、詐欺取財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苗栗地檢署於109年 5月5日偵查終結,認定朱姓男子、許姓女子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詐欺取財罪嫌,依法提起公訴,案件目前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殺人罪嫌則因證據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徐父對此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
二、詐領保險金部分
雖然朱姓男子、許姓女子否認犯罪,但承辦檢察官認定朱姓男子先是陪同徐男異常投保高額(新台幣【下同】4千萬元)之旅遊平安險,被告2人事後更利用徐父喪子而孤立無援之際,向徐父騙稱徐男在外積欠數千萬元債務,進而取得徐父簽立之授權書後,向保險公司假冒為徐父而詐領保險金 2006萬3749元得逞。在調查相關證人並取得手機鑑識資料做為佐證後,依法將被告2人起訴。
三、殺人部分
此部分被告 2人亦否認犯罪。但因苗栗地檢署承辦此案時,徐男遺體已經火化而無法進一步調查其死因,且手機鑑識結果並未發現被告 2人對此部分有何預謀或犯罪規劃,故在無相當積極事證的情況下做成不起訴處分。徐父於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曾以苗栗地檢署未依兩岸現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請求陸方調查為由聲請再議,但苗栗地檢署係斟酌全案事證與案件情形,認為尚難依照上述機制取得具體事證,此看法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認同,故最後駁回徐父之再議聲請,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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