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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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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呂 OO 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依法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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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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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呂O明(盛O中醫診所中醫師)、洪O宏(九O中醫診所中醫師)、歐O樑(欣O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呂O明涉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供應、調劑禁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被告洪O宏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與禁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被告歐O樑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與禁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68條之偽證等罪嫌,將被告呂O明、洪O宏、歐O樑及欣O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欣O公司)提起公訴。

   緣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業於80918日以衛署藥字第990010號函公告不得使用「硃砂」、「鉛丹」二種中藥材調製口服藥品;復於94429日以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公告自945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硃砂」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陸續於1097月與8月間,接獲醫院通報或民眾檢舉,查悉有民眾至醫院就診後經抽血檢驗結果,血液中鉛含量超過標準值,呈現鉛中毒症狀,且有民眾將被告呂O明開立處方之中藥粉送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結果,部分藥包藥粉呈重金屬鉛、汞之含量皆超標,部分藥包藥粉則僅鉛含量超標,亦有民眾將被告洪O宏所販售之五寶散送醫院檢驗結果,發現含有高濃度之鉛成分,衛生局乃隨即啟動行政調查,並循線分別前往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及欣O公司稽查後,函送本署偵辦。

  臺中地檢署於109731日與84日收案後,立即指派檢察官王亮欽指揮偵辦,並邀集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召開專案會議,傳訊部分證人以釐清案情後,於10986日上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盛O中醫診所、九O中醫診所、欣O公司及被告呂O明之住處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旋於同日下午,由檢察官指揮第二分局員警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在欣O公司扣得硃砂粉1袋(695公克,經鑑驗後實為鉛丹)、鉛丹1袋(320公克,經鑑驗後確為鉛丹)、珠砂石2袋(共820公克)等物;在九O中醫診所扣得藥粉17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部分含有鉛及汞)等物;以及在被告呂O明之住處扣得揮硃砂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汞)、紅色粉末1罐(經檢驗後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鉛)等物,並於當日陸續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到庭應訊。經本署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均有勾串共犯與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於1098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被告呂O明、歐O樑、洪O宏羈押後,即依據扣案之病歷資料,擴大清查相關被害人之身分,並由警方通知製作調查筆錄後,再予以複訊,且多次提訊被告呂O明等3人(總計警詢與偵訊百餘人次),並請被害民眾提供中藥粉採證送驗,且勾稽比對病患之病歷與處方記載達一千餘份,詳細調查釐清被告呂O明等3人之犯罪事實全貌後,認定被告呂O明等3人分別涉有前揭罪嫌而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提醒民眾平日應注意用藥安全,服藥後若有不適應儘快就醫,並呼籲中藥材商及醫師應秉持專業道德良知,遵守藥事法及醫師法等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罔顧病患健康,盲目追求藥效(療效)或利潤而以身試法,傷人又傷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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