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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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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技偵查不遺漏 強力杜絕網路性剝削 迅速、縝密查證,偵破陳嫌性剝削 8 名少年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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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張永政檢察官偵辦陳○正藉由網路社群平臺 Facebook 引誘性剝削少年乙案,業經偵查終結,就羈押中之陳嫌提起公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之以詐術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並聲請法院沒收陳嫌作案用的手機、電腦、隨身硬碟、記憶卡等物。

本案係南投地檢署於民國 109 年 3 月間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通報有犯嫌利用網路社群平臺 Facebook,藉由虛構之網路身分,引誘未滿18 歲之少年拍攝裸體照片後,再透過通訊軟體 Facebook Messenger傳送供其觀賞、收藏之不法情事,且已有本轄之被害人受害,南投地檢署張曉雯檢察長獲悉後,認事態嚴重,不容輕忽,為避免更多兒童或少年受到戕害、迅速釐清案情,以保護弱勢被害人,並擴大清查有無其他潛在被害人,立即指派張永政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科技偵查隊共同偵辦,並由南投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協助調閱網路資料及後續採證分析。

其後,經專案小組成員不眠不休,透過科技偵查手法鍥而不捨分析資料、還原證據及現場查訪蒐證下,透過反覆交叉比對所得事證,終清查出隱藏在網路虛擬帳號背後之真實身分為陳嫌後,旋即於 109 年 6 月 5 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一併開立拘票,專案小組於同年月 9 日展開行動,執行搜索 2 處,復於同日 11 時 57 分許,在新北市石碇區拘提陳嫌到案。經專案小組查證,並由張檢察官訊問後,發覺陳嫌前曾犯相同犯行遭查獲,惟竟仍使用不同暱稱之臉書帳號,持續引誘少年拍攝製造猥褻影像,並有命被害人刪除對話內容之行為,且被告掌握被害人所拍攝之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臉書帳號,因此有滅證、勾串證人即被害人之虞,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雖法院經訊問被告後,認檢警已經保全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電磁紀錄,難認有滅證或勾串證人之虞,故諭知請回,而駁回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之聲請,然張檢察官慮及被告未予羈押可能產生之潛在危害及基於保護弱勢被害人,乃立即對陳嫌採取限制出海出境之保全措施,並同時向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廢棄原裁定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後,諭知准予羈押。張檢察官在聲請羈押陳嫌獲准後,鍥而不捨,續再指揮專案小組成員深入追查,陸續清查出其他 7 名未成年被害人,除立即訊問被害人等以保全事證外,更通報南投縣政府社會處進行關懷保護。本案並以被告前曾犯相同犯行,竟不知悔悟以深切自省改過,積極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反持續為本件犯行,且被告所為確已影響並嚴重危害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且被害人數高達 8 名等情,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之刑度,以示懲儆。

南投地檢署對於任何戕害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不法行為絕對予以強力偵辦,嚴厲打擊,更不容有心人士藉由網路虛擬之特性,躲藏於幕後,引誘身心尚未成熟之兒童及少年,進行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南投地檢署也再次呼籲國人應盡最大可能共同協助政府確保兒童及少年之生存及發展,家長應多關心家中兒童及少年,並教導子女避免傳送具個人身體隱私之裸露照片予他人,若有發現性剝削之情事,應勇於撥打 113 保護專線提出檢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受害。南投地檢署亦將持續結合警政、醫政、社政、衛政等專業跨領域的合作,全面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利,並共同為營造一個能讓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無害環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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