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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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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炒手吳○泉結合前董事長掏空福○公司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 資料點閱次數:357

  股市炒手吳○泉為上市公司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於民國1086月間,吳○泉利用技術性配票,取得上市公司福○油脂公司(下稱福○公司)經營權,隨即指定其胞妹吳○紅擔任董事長。嗣吳○泉明知興○公司108年第2季虧損之重大消息,在興○公司公布108年第2季財報對外公布前,應不得出售興○公司股票,但卻在禁止內部人買賣之期間內,於1088月中旬,由吳○泉指示吳○紅動用福○公司資金新臺幣(下同)4,3329,350元,購買吳○泉手中人頭帳戶持有之興○公司股票,並指示興○公司財務主管秦○如將相關人頭帳戶內之興○公司股票賣給福○公司,以避免其受有股價跌價虧損,並從福○公司套取現金。另吳○泉、吳○紅為牟取不法利益,違反福○公司動用資金之規定,共同基於非常規交易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121日購買興○泰公司之股票,金額總計4900萬元。嗣福○公司原經營團隊於1081122日重新取得經營權後,將上揭興○公司股票賣出,但仍受有20175000元之損失。另在福○公司出具108年第3季財報前,因吳○美隱瞞上揭事實,致福○公司人員及新任會計師因而不知前開股票交易為關係人交易,而未將此重要事項登載在該季財報上,致使福○公司發佈不實財報。因認吳○泉等3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財報不實等罪嫌。

 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站報請台中地檢署實股林俊杰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於109620日搜索興○公司等處所,查悉吳○泉等3人確於108812日、14日及1121日之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共掏空福○公司92329350元,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另為確保福○公司及投資大眾追償損失,已向法院聲請扣押吳○泉股票財產9,000餘萬元。案經偵查終結,認吳○泉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1項第1款內線交易、財報不實、第2款非常規交易等罪嫌重大,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為維護國家整體金融市場秩序,積極查緝內線交易、掏空公司資產等金融犯罪,阻絕企業內部不法情事,保全投資人權益,並呼籲民眾若得知證券交易市場有內線交易、掏空公司資產等訊息時,請即時就近向台中地檢署及調查局各外勤處站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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