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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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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偵辦公所代表會主席貪瀆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 資料點閱次數:295

彰化地檢署獲報,本轄某公所鄉代表會主席疑利用其曾任公所秘書及代表會主席之權勢,向公所所轄區域施作工程之廠商索賄情事,特
指派檢察官蔡勝浩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自 109 年 7月間至昨(18)日,由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蔡勝浩等 14 人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調組、彰化縣調查站、彰化縣警
察局刑警大隊及本署專案組檢察事務官,共計 3次兵分多路搜索涉嫌人住所及辦公室 35 處,並傳訊及拘提涉案人 40人到案說明。

經調查後發現,代表會主席王○銘分別於 107年間(時任公所秘書),及 108 年間、109年間,向於轄區內施作太陽能輸電管排及電纜管路工程之星○、麗○、朕○、合○等公司,以透過白手套或地方人士,教唆不詳之黑道人士至施工地點恐嚇阻擋施工,或揚言發動地方民眾拉白布條抗爭,再向該等公司表達索取財物之意,致該等公司負責人或工地管理人忌憚若拒絕交付財物,將引發王○銘不滿,恐其利用公所秘書或代表會主席之權勢阻擾施工或教唆發動群眾抗爭,分別交付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之金額。

本案於前 2次偵查作為後,已分別就索賄之共犯黃○枝、白手套及教唆人士至現場恐嚇之張○綸(另於搜索時扣得槍枝)、居中協調之李○智及廠商黃○灃及等 4 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昨(18)日循線追查發動第 3次搜索,傳、拘涉嫌人王○銘、洪○揚等 10 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代表會主席王○銘、共犯洪○揚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且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於今日(19)上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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