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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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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迅速、縝密偵查,為死者發聲、還女童公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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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3歲女童遭虐棄屍乙案,於今日26日公告偵查終結,以陳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3項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三級毒品罪嫌、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等罪嫌彭嫌及蔡嫌則以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嫌及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等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就陳嫌部分請求法院量處無期徒刑以上就彭嫌部分請求法院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本案犯罪事實略說明如下:
       陳嫌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09年6月4日凌晨某時止基於凌虐、傷害女童之犯意,多次在南投縣南投巿、臺中巿大里區等處先持不詳鈍器毆打女童頭部致女童受有顱骨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於送醫時卻偽稱女童係不慎遭車撞擊嗣又以鐵尺、鞋拔毆打女童或以竹籤戳刺女童大腿及胸腹部更為避免女童跑鬧而持膠帶纏繞女童之頭部及眼睛,甚且不許女童睡於床舖,而命其躺睡地板,持續對女童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不人道且足以妨害女童身心健康之凌辱、虐待行為。其後更變本加厲於109年6月7日,以不詳方式餵食女童甲基安非他命及FM2,致女童於同日下午某時,因前開毒品之作用造成呼吸功能抑制而窒息死亡。女童遭陳嫌餵毒致死後,陳嫌本欲隱瞞上情,因故為蔡嫌及彭嫌查知女童死亡,其等3人竟謀議棄屍,先由蔡嫌及陳嫌將女童之遺體以棉被包裹後,載運至南投縣名間鄉陳嫌叔叔住處房間之衣櫃內棄置。嗣陳嫌及彭嫌於同年6月19日及20日,將女童遺體改以掩埋方式棄置在前址建物旁樹下。本案起於109年8月17日本署接獲之檢舉信張檢察長隨即指派黃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南投分局共同偵辦,其中蔡嫌亦曾於109年8月上旬某日書寫自白書寄送南投分局,本署檢察官隨即提訊在監執行之蔡嫌,經整合相關證據後,於109年9月2日親自帶隊至案發地、棄屍地及彭嫌住處等地執行搜索,同時命警拘提陳嫌及彭嫌接續於109年9月3日上午在南投縣名間鄉某民宅旁之樹下土堆起出女童遺體,並查扣埋屍所用之犯罪工具等物,隨即督同法醫師依兒童死亡檢視機制相驗、解剖經訊問犯嫌及相關證人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嫌及彭嫌獲准。張檢察長亦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南投分會派員協助、關懷女童之外婆及生父,提供法律諮詢、關懷陪伴並先行提供新臺幣5千元慰問金予家屬,且持續規劃相關協助。
       由於本案女童已死亡多時,屍體嚴重腐敗,雖查證不易,然本署黃檢察官為替死者發聲、還女童公道,除依法務部研議之「重大兒虐偵辦流程」督同法醫師於相驗時填具「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詳查幼童死因外更為查悉全案詳情,於1個多月內密集訊問包含醫護等11名證人調取女童之病歷紀錄、勘查陳嫌等人之手機、調取、勘查監視器、車行紀錄等進行地毯式蒐證,再經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兒少保護中心提供兒虐專業意見,釐清女童死亡原因及受虐情形,確認女童生前持續受凌虐最終因遭餵食毒品,產生之抑制呼吸作用而窒息死亡。本案並以陳嫌僅因個人情緒因素、視女童生命如草芥、任意毆打、傷害毫無反抗能力的女童,更因餵食女童毒品造成死亡,犯後為求脫罪而為荒誕、脫逸事實甚鉅之辯詞否認犯行;而彭嫌為女童生母,卻罔顧為人母之扶養保護義務,不僅疏於照料女童,且對女童經常遍體麟傷未加聞問,甚且於知悉女童死亡後,提議湮滅遺棄屍體之刑事證據,未妥善安置亡靈等情,請求法院就被告陳嫌、彭嫌部分分別從重量處前述刑度。
      南投地檢署對於本案之發生深感痛心疾首,本署體認面對因死亡而僅能沉默之被害人,惟有檢察官能為其還原真相,尤其我國自106年5月17日總統令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使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是以承辦檢察官本於兒童守護者立場,抽絲剝繭、迅速偵結本案,實踐司法正義。本署呼籲每位兒童都是我們這塊土地上最珍貴的賜與都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沒有人有權利任意傷害、甚至結束兒童的生命他們都是獨立的個體,但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需要受到尊重和特別的照顧與保護。本署也再次呼籲國人應盡最大可能共同協助政府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若有發現凌虐、傷害兒童行為者,應勇於撥打113保護專線提出檢舉以維護兒童免於受害。本署亦將持續結合警政、醫政、社政等專業跨領域的合作,全面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利,也期盼人人都能守護兒童及少年的安全共同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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