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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 執行第三波搜索 聲請羈押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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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油品致癌物超標案,前分別於本月9日、22日,對中聯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等處所,以及中聯公司廠長陳榮等3人執行搜索。嗣經持續分析扣案資料及相關人員供述,為進一步釐清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於知悉原料、製程或產品發生異常後之處置情形及相關人員責任,本署於昨(24)日再由主任檢察官洪國朝率同檢察官郭逵、翁嘉隆、賴謝銓、周奕宏,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泰山公司時任總經理沈君、現任總經理蔡樑(案發時任副總經理)、法務江瑜,以及福懋公司品研處經理譚闓、品管部襄理孫前等5人執行搜索。本署並通知被告即福壽公司倉儲課長李皇、福懋公司員工謝蒝、泰山公司廠長張3人,及證人即泰山公司員工2人到案說明,並查扣相關人員之行動電話、雲端資料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證物;另同步調取各公司原料進口採購契約,以及遭檢出苯駢芘超標之7批沙拉油銷售明細,進一步勾稽問題油品之原料來源、採購情形、生產批次所對應之銷售成品、銷售時間及流向,以全面釐清問題油品之製造、出貨及異常通報過程。

  經檢察官綜合研析上開扣案證據,並互核被告及證人之供、證述後,認被告沈君、蔡樑、張3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即泰山公司時任總經理沈君、現任總經理蔡樑,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張諭知具保新臺幣500萬元,其餘7人均諭知請回。

  臺中地檢署將持續就到案人員陳述、扣案數位證物及調取資料進行交叉比對,深入追查問題油品之原料採購、生產製造、品質檢驗、異常處理及銷售流向,並釐清相關人員有無隱匿異常、製作不實紀錄或違法出貨等情事,依法嚴正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臺中地檢署嚴正重申,食品業者對於原料採購、生產製程、品質檢驗及異常通報,均應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落實自主管理及風險控管,不得為維護商業利益而隱匿產品異常、製作不實紀錄或將不符安全標準之食品流入市面。臺中地檢署對於任何危害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之不法行為,均將秉持毋枉毋縱之立場,持續溯源追查、嚴正偵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公共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