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罷免提議名冊偽造文書、個資法案 提起公訴34人 偽造罷免提議名冊425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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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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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地檢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支援警力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伍○龍、陳○鋒、王O瑩、林O民、羅O奇、黃O毅、洪O香、謝O明、程O全、楊O緯、劉O曾、邱O芳、姜O、凌O秀、王O輝、林O君、吳O育、陳O和、周O平、賴O姿、羅O翔、楊O舟、鍾O、施O伶、丘O中、買O勇、王O彥、余O安、邱O誼、王O福、王O玲、張O中、吳O蕙、廖O立等34人,就偽造114年2月6日第一次遞交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伍○龍、陳○鋒、王O瑩、姜O等4人,就偽造114年3月11日遞交補件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假冒提議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緣中國國○黨(下稱:國○黨)臺中市黨部(下稱:國○黨臺中市黨部)於民國114年1月中旬至下旬間,開會決議針對臺中市各地發起罷免國○黨立委一事進行反制,進而對臺中市第一選區(清水區、梧棲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立法委員蔡○昌、第七選區(大里區、太平區)立法委員何○純發起罷免案,會議中決定由國○黨臺中市黨部第一組總幹事伍○龍(在押)擔任罷免事務總負責人,書記長陳○鋒(在押)則負責協助伍○龍推動罷免事務。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規定,臺中市第一選區罷免案提議人數應達2235人、第七選區罷免案提議人數應達3297人,為求迅速達成前開罷免案提議人數門檻,伍○龍起意使用抄寫國○黨黨員名冊之方式,大量抄寫、偽造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陳○鋒聽聞則配合辦理。
二、114年2月6日第一次遞交提議人名冊部分:
(一)伍○龍於114年1月22日下午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中市黨部OOOO組幹部公務群組」及「KMT台中市黨部OOOO業務群」等LINE群組傳送訊息,要求群組內執行長、副執行長等成員,需於翌(23)日下午2時許,至國○黨臺中市黨部2樓會議室出席「專案講席」,並攜帶藍筆、黑筆各1支。伍○龍另指示不知情之證人潘○蘭操作黨籍系統下載第一選區及第七選區之黨員名冊,黨員名冊包含黨員之組織番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內容,並將檔案交予伍○龍,作為抄寫提議人名冊之依據資料。
(二)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許,由伍○龍主持「專案講席」會議,陳○鋒等33人均依指示出席。伍○龍向與會人員說明罷免對象為蔡○昌、何○純,要求在場人大量將前開黨員名冊之資料抄寫至該2罷免案之空白提議人名冊,並提醒抄寫人員注意事項,包含:勿抄寫80歲以上黨員、勿寫簡體字、於黨員名冊註記已抄寫之人以避免重複抄寫、須以黑筆、藍筆交替書寫等,並將提議書日期統一律定為114年2月1日或2日,以符合選罷法規定。
(三)伍○龍等34人即於會議室中著手偽造蔡○昌罷免提議名冊1710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2502份,並於該等提議書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提議人之署押,2案合計偽造4212份。於114年1月底、2月初,伍○龍、陳○鋒再指揮王○瑩等人進行整理、編排,若發現有明顯同一人字跡連續出現時,即調換順序交錯置放以避免遭識破,逐一蓋印、編號、影印、裝訂,於114年2月6日,由伍○龍、王○輝共同前往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遞交蔡○昌罷免提議名冊2644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3706份,而行使前開偽造之罷免提議名冊,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偽造人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被偽造人、被提議罷免者蔡○昌、何○純,以及中選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下稱:臺中市選委會)審核罷免提議案之正確性。
三、114年3月11日遞交補件之提議人名冊部分:
(一)伍○龍等人於114年2月6日遞交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臺中市選委會查對、刪除不合格後,蔡○昌罷免案距離門檻尚需補件61份,何○純罷免案距離門檻尚需補件445份。
(二)伍○龍、陳○鋒得知前情後,遂於114年3月5日、6日,再度指揮被告王○瑩、姜○抄寫、偽造罷免提議書,偽造蔡○昌罷免提議名冊10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36份,2案合計偽造46份,再於114年3月11日,由伍○龍、王○輝、王○瑩等人共同前往中選會遞交蔡○昌罷免提議名冊207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875份,而行使偽造之罷免提議名冊,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偽造人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他人。
(三)伍○龍等人於114年3月11日遞交補件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臺中市選委會進行查對後,蔡○昌罷免案連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數共2360份(法定門檻2235份)、何○純罷免案連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數共3513份(法定門檻3297份),伍○龍等人偽造罷免提議書之結果使2件罷免案之提議人數形式均達法定門檻;惟若扣除伍○龍等人偽造之部分,蔡○昌罷免案僅有640份(2360-1720=640)、何○純罷免案僅有975份(3513-2538=975),均未達法定門檻。是伍○龍等人所為,已使本不應通過提議門檻審查之罷免案,卻發生通過審查之不正確結果。
肆、量刑意見:
一、罷免制度作為民主政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本旨在確保民意可對公職人員行使監督與糾正之權能,透過合法程序彰顯選民之意向。然若於罷免提議階段不實偽造提議人名冊,不僅違背法律規定,更直接侵害選民之資訊隱私權及真實意志,使罷免提議程序淪為政治操作工具,造成罷免制度形同虛假,將對國家民主政治發展造成重大之負面衝擊。
二、罷免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之公民權利,伍○龍等34人為推動罷免事務,本應恪遵法令,卻為自身之政治考量,不循正當方式蒐集提議人名冊,恣意利用黨員資料,在短時間集體、大量偽造提議名冊並加以行使,以僥倖取巧之方式搶快罷免程序,不僅影響中選會、臺中市選委會審核罷免提議案之正確性、被冒名人行使罷免權之自由意志,更是對於憲政秩序之直接挑戰,使我國多年來努力建立之選舉、罷免制度遭受破壞,其衝擊之深遠絕非一般偽造文書、個資法之案件所能比擬。
三、審酌伍○龍、陳○鋒等2人擔任國○黨臺中市黨部高層幹部,居於謀劃、指揮之主導地位,本案犯行之嚴重性已如前述度,對於民主制度之破壞程度不容小覷,且渠等事後均有刪除案關對話紀錄之滅證行為,到案之初亦未坦承,惟其等於偵查終結之前終能坦認犯行,建請法院綜合請考量上情,從重量刑,以儆效尤。另審酌劉○曾、施○伶、王○彥均坦承行使偽造文書、否認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王○輝則否認行使偽造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被告劉○曾等4人均係聽令伍○龍、陳○鋒之指示,尚非主動、指揮之角色,建請法院綜合考量上情,量處適當之刑。至於其餘王○瑩等28人,所居職位多數為區黨部執行長、副執行長,並非基層角色,所犯雖屬不當,惟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並配合調查,指認所偽造之提議人名冊,且渠等係受伍○龍等人之壓力而為,並非指揮角色,倘若其等於審理程序中仍為認罪之表示,堪認具有真實悔意,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並酌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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