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中檢偵結擄人勒贖案 起訴6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5
  • 資料點閱次數:6

壹、本案由郭逵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

貳、偵查結果:

被告蕭○○(男、92年次)、張○○(男、95年次)、謝○○(男、73年次)、黃○○(男、92年次)、阮○甲(男、87年次、越南籍)、阮○乙(男、85年次、越南籍)6人提起公訴。

參、起訴罪名

一、被告蕭○○、張○○、謝○○、黃○○、阮○甲(下稱蕭○○等5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

二、被告阮○乙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    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    財等罪嫌。

肆、簡要犯罪事實

一、逃逸移工阮○乙參與越南籍、印尼籍人士所屬詐欺集團,負責    轉交人頭帳戶提款卡,並詐欺3名國人得款新臺幣308000    元。

二、因不詳詐欺集團曾向阮○乙所屬集團購買人頭提款卡,然部分    提款卡卻無法使用受有損失,被告蕭○○等5人竟於1141    6日晚間,在臺中市烏日區,強擄阮○乙至宜蘭地區拘禁,    不斷以棍棒毆打,並視訊位在越南之阮○乙配偶,要求支付贖    32億越南盾(約合新臺幣400萬元),如有不從將予殺害或    送往柬埔寨等語,其配偶最終轉帳交付3億越南盾(約合新臺    385000元)贖金。

三、檢察官於11419日指揮專案小組進行搜索並將蕭○○等    5人拘提到案,阮○乙始獲解救。訊問後認定被告蕭○○等5    人涉有擄人勒贖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    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起訴時仍在押。

四、阮○乙雖為擄人勒贖案之被害人,然其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    罪,且為逾期居留之移工,若不予羈押則將遭強制驅逐出國,    不僅不利後續偵查、審理、執行,亦有害我國被害人日後求償    權益,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伍、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蕭○○等5人所涉為擄人勒贖之重罪,手段殘忍,建請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被告阮○乙所為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並    迄未和解,且其為外籍人士增加查緝困難,建請法院就各次犯    嫌均論處有期徒刑13月以上之刑。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