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信義鄉長涉嫌貪污案件 聲請羈押禁見全姓鄉長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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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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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長全○○、鄉民代表會主席李○○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搜索票,搜索信義鄉公所、鄉民代表會等共計23處所,約談犯罪嫌疑人12名、證人2名到案說明,訊後諭知全○○請回,並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李○○及廠商黃○○、鄧○○等3人獲准,再於114年1月間經臺中地院裁定延長羈押被告3人迄今。
專案小組鍥而不捨持續蒐證,發現全○○涉嫌與在押被告李○○藉其分別擔任鄉長、鄉代會主席職務,於113年間利用辦理民生蓄水等工程發包之機會,共謀收取回扣、賄賂進而圖利特定廠商,故再於114年3月4日通知全○○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定全○○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及圖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7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理由及必要性,於今(5)日凌晨當庭諭知逮捕,並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本案後續仍將深入追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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