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賓利」非彼「賓利」 臺中地檢署偵破酒商違反商標法等案件 起訴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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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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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黃裕峯檢察官、林彥良檢察官(已派任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 被告林○○、盧○○等2人提起公訴。
二、 起訴罪名:
(一)被告林○○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準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二)被告盧○○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林○○擔任福○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西屯區,下稱福○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10年間在臺中市南屯區設立「酸○○連鎖整復中心」(後改稱「雙○○植萃調理保健中心」)對外營業展示,號稱使用獨特調理精油與保健手法,多次配合民間中醫師籌辦所謂深入偏鄉、巡迴全台之免費義診,塑造該集團熱心公益之企業形象,並在臉書、電子網路及平面媒體廣為行銷宣傳,同時擬訂酸○○(雙○○)按摩門店委託經營加盟合約書,宣稱完全不必參與門店經營事務,亦毋庸承擔營運盈虧風險,退出加盟時會返還全數加盟金,以加盟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120萬元,年報酬率達42.86%至100%高額獎勵分紅之投資方案,於110、111年間向民眾吸金共計1億2,030萬元,其後僅給付約1,324萬1,201元紅利即無力償還,使投資民眾求償無門。期間為取信投資人,更指示盧○○利用吸金款項為福○公司虛偽增資,以蒙混投資民眾。檢調於113年6月18日搜索福○公司等8個處所,查扣委託經營加盟合約書109份及紅利發放明細表等證據資料。全案偵結,檢察官對被告林○○、盧○○等2人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犯罪所得(即吸金金額1億2,030萬元扣除已給付1,324萬1,201元紅利之差額)。
肆、補充說明:民間加盟投資管道眾多紛雜,常有不法犯罪份子隱身其中,以合法掩飾非法,從事詐騙或吸金犯行,嚴重紊亂金融秩序,舉凡宣稱一本萬利、全無風險者,都只是吸引民眾投入鉅額資金之話術,本署呼籲民眾應具備正確投資觀念,審慎選擇投資標的與管道,切勿輕信不明業者華麗言詞,若有必要應先諮詢相關主管機關,俾免誤入投資陷阱,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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