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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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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圖利案件 第二波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4
  • 資料點閱次數:27

壹、本案由吳昇峰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金○○等15人追加起訴(第一波已起訴被告李○甲等18人,其中2名被告重複,全案合計起訴被告31人)。

二、起訴罪名:

(一)被告金○○、李○甲(第一波已起訴)、洪○○、楊○○、黃○甲、陳○丁、黃○乙、林○丁、陳○乙(第一波已起訴)、羅○○、翟○○、湯○○、陳○戊等人,係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

(二)被告金○○、李○甲與錢○○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嫌。

(三)被告沈○○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金○○為時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下稱西屯派出所)所長,李○甲為該派出所巡佐兼警友會承辦人,洪○○、楊○○、黃○甲、黃○乙、林○丁、陳○乙、羅○○、翟○○、湯○○、陳○戊、錢○○、沈○○等人為西屯派出所警員,洪○○與陳○丁則為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之副所長、警員。其等於服巡邏勤務時有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職權。

二、金○○等15人均明知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時,若駕駛人不在場時,執行人員應視違規事實,於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逕舉單(俗稱白單)上填寫違規車號、時間、地點及違規條款等資料,並將逕舉單張貼或夾放於遭取締之汽、機車之明顯處標示之,再回派出所交由交通警察大隊按取締之內容寄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違規車輛之車主。詎起訴事實內共19名車主或實際駕駛人,或為警友會之成員、親友,或與金○○、李○甲關係友好,或為警界同仁,於收到白單後即請託金○○、李○甲處理,而金○○、李○甲囿於人情關說請託,竟指示洪○○與楊○○、黃○甲、陳○丁、黃○乙、林○丁、陳○乙、羅○○、翟○○、湯○○、陳○戊等製發逕舉單之基層員警將已開立之白單違法「改單」或「銷單」,手法如下:

(一)改單部分:明知製發白單當時駕駛人並未到場,竟違法直接將白單轉開為紅單,並將違規行為人不實記載為李○甲,將紅單交由李○甲繳納,並將違規法條由實際之「違規停車」,不實登載為罰鍰金額較低之「違規臨時停車」,使李○甲代為繳納時可以繳納較少金額罰鍰。

(二)銷單部分:明知開立白單時所拍攝之違規照片並無記憶卡毀損、檔案遺失等情形,竟由開立白單之員警出具不實之職務報告,虛偽表示違規照片已毀損、遺失,並將上開銷單職務報告交由金○○核章,不予開立紅單且逕行撤銷白單。

三、沈○○因怠於處理其先前開立共32張單號連號之白單,致逾白單應於2個月內舉發之期限規定,為避免遭懲處,竟另覓32輛違規車輛充作原開立之32張白單之違規車輛之逕舉單單號並轉開紅單,使原開立白單車號之車主或駕駛人免罰。

肆、求刑意見:

一、被告金○○等15人全數於偵查中自白,坦承主要部分犯行,爰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僅沈○○未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二、被告金○○、李○甲辜負國家賦予職務之任務使命,以違法「改單」及「銷單」方式圖利他人使其誤以徇私即可自外於國家法治,混淆正當社交往來與請託關說之分際,更使違規之人誤認交通違規均可藉由請託關說脫免或減輕罰鍰,不僅無形中擴大交通潛在危害,亦有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入之質疑,「積非成是」導致不當觀念傳遞予新進同仁、不良風氣蔓延警界。念及被告金○○、李○甲2人均囿於警友會或親友等民眾或警界同仁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切之刑。

三、被告洪○○、楊○○、黃○甲、陳○丁、黃○乙、林○丁、陳○乙、羅○○、翟○○、湯○○、陳○戊、錢○○等負責開立白單之基層員警,配合警界長官即被告金○○,或係受警界學長即被告李○甲請託,礙於同仁情誼或囿於警界封閉文化而誤罹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深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就被告洪○○等12人部分從輕量刑,酌予緩刑之機會,以啟自新。

四、被告沈○○因怠惰疏失而未於期限內將逕舉單轉為通知單,事後又為避免遭行政懲處,竟以其他違規車輛替代原先逕舉單所開立之違規車號而上傳交通智慧執法系統,客觀上同樣造成原先逕舉單之違規車號車主免於受罰結果。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深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亦從輕量刑,酌予緩刑之機會,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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