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吳姓被告違反律師法等案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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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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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林彥良檢察官(已派任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吳○○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律師法第127條之無律師證書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等罪嫌,共9罪。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吳○○前任職檢察官時,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1月12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18日廢止其律師證書。
二、吳○○明知其已無律師資格,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意圖營利,基於詐欺取財、違反律師法之犯意,自110年起迄113年止,佯稱自身為律師、有律師團隊等語,致使董姓民眾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以新臺幣數萬元不等之代價,委任吳○○辦理民、刑事訴訟業務,吳○○即為董姓民眾等9人非法辦理相關訴訟業務。
三、本案於113年9月25日執行搜索及通知被告、證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複訊認被告吳○○涉犯詐欺取財、律師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被告吳○○交保20萬元。經檢察官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臺中地院,經臺中地院於113年10月21日裁定被告吳○○羈押禁見。嗣經被告吳○○聲請由臺中地院於114年1月16日裁定提出保證金50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且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被害人、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肆、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吳○○前為司法人員,因素行不佳而喪失檢察官及律師資格,憾未自我檢討,對外宣稱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實則以詐欺手法非法辦理訴訟業務營利,欺瞞案關之法院及檢察署,嚴重傷害律師執業環境及當事人權益,甚且臨訟以受冤自況,反覆虛捏事實以誣陷經辦調查官、檢察官及法院為能事,法敵對意識強烈等情,如審判中仍無對告訴人、被害人填補損害之真摯努力,建請法院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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