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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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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貪污案 5人提起公訴 247人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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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何建寬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及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等機關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宋○○(時任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男、55年次)、鄭○○(男、36年次)、賴○○(男、51年次)、許○○(男、66年次)、黃○○(男、66年次)等5人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1333500元;另就買照之民眾共247人均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處分金計1630萬元。

二、起訴罪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同法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2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起訴被告宋○○所為犯嫌次數達438罪。

三、緩起訴處分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 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被告鄭○○、賴○○、許○○、黃○○等人利用民眾因無暇參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之心態,向民眾收取每人4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轉向公務員即被告宋○○行賄。被告鄭○○等人並扣除自身的不法報酬後,以每張駕照4000元至8000元不等代價,向時任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之被告宋○○交付賄賂,由被告宋○○自95年起迄109年間止,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MTnet),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核發或換發資訊,並盜用「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在駕駛執照紙本上蓋用印戳,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再由被告鄭○○等4人轉交買照民眾,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

肆、補充說明:

審酌買照民眾被告蔡○○等247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酌定3萬元至12萬元不等金額之緩起訴處分金,並依職權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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