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監獄戒護科科員貪污案件 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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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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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林彥良檢察官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高姓被告(男、45年次)1人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起訴罪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高姓被告時任臺中監獄擔任戒護科科員(現已退休),負責受刑人戒護、生活管理、行為考察等業務。受刑人吳○○係前臺南縣議會(縣市合併後改制為臺南市議會)議長,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至113年 5月13日在臺中監獄服刑,為高姓被告主管之忠區受刑人,受刑人吳○○為了獲得獄中特殊待遇,透過友人請託 高姓被告關照,於109年7月間,吳○○得知高姓被告之次子高○(下稱:高子)即將舉辦婚宴,起意藉禮俗之名行賄。臺中監獄風聞將有受刑人或出獄之更生人假藉高子婚宴致贈高姓被告高額禮金,指派戒護科專員特別約談輔導高姓被告,提醒高姓被告身為教區科員且管理眾多收容人,在高子婚禮當日如遇有人贈與高額禮金,應提高警覺,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處理,高姓被告假意應允。於110年3月27日婚宴當日,吳○○透過不知情之次子及友人前往婚宴,將10萬元紅包送至收禮處,高姓被告得悉後仍予收受賄款,而於吳○○服刑期間,違規安排吳○○電話接見合計53次,並2度違規提供吳○○特別餐食。
肆、量刑意見:
審酌高姓被告係受吳○○行求後始行起意,收賄方式為混同婚宴禮金掩人耳目,收賄金額為10萬元,犯後全盤否認犯罪等情,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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