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圖利案件 第一波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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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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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吳昇峰檢察官主辦及黃鈺雯、謝怡如檢察官協辦,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警政署政風室等機關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李○甲等18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
被告李○甲、陳○甲、郭○○、林○甲、謝○甲、曾○○、林○○乙、李○乙、蔡○○、陳○乙、呂○○、吳○○、林○丙、陳○丙、江○○、李○丙、謝○乙、張○○等18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李○甲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下稱西屯派出所)巡佐,並為該派出所之警友會承辦人,陳○甲、郭○○、林○甲、謝○甲、曾○○、林○乙、李○乙、蔡○○、陳○乙、呂○○、吳○○、林○丙、江○○、李○丙、謝○乙、張○○等人為西屯派出所警員,陳○丙則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其等於服巡邏勤務時有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職權。
二、李○甲等18人均明知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時,若駕駛人不在場,執行人員應視違規事實,於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逕舉單(俗稱白單)上填寫違規車號、時間、地點及違規條款等資料,並將逕舉單張貼或夾放於遭取締汽、機車之明顯處標示之,再回派出所交由交通警察大隊按取締之內容寄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違規車輛之車主。詎起訴事實內共24名車主或實際駕駛人因與李○甲、陳○甲關係友好,於收到白單後即請託李○甲、陳○甲處理,而李○甲、陳○甲囿於人情關說請託,竟指示製發逕舉單之基層員警,明知製發白單當時駕駛人並未到場,仍違法直接將白單轉開為紅單,違規法條由實際之「併排停車」、「違規停車」不實記載為罰鍰金額較低之「違規臨時停車」,並將違規行為人不實記載為李○甲、陳○甲2人,且將紅單交由李○甲、陳○甲逕為請託之人繳納罰緩,使李○甲、陳○甲代為繳納時可以繳納較少金額罰鍰,以此違法方式圖得受開單人之不法利益。
肆、求刑意見:
一、檢察官認被告等18人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要件,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二、審酌被告李○甲、陳○甲2人辜負國家賦予職務之使命,圖利他人使其誤以徇私即可自外於國家法治,混淆正當社交往來與請託關說之分際,更使違規之人誤認交通違規均可藉由請託關說脫免或減輕罰鍰,不僅無形中擴大交通潛在危害,亦有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入之質疑,「積非成是」導致不當觀念傳遞新進同仁、不良風氣蔓延警界。惟念及被告2人均囿於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主觀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量處適切之刑。
三、審酌被告郭○○等16人擔任基層員警,係受警界學長即被告李○甲、陳○甲請託,礙於同仁情誼或囿於職場封閉文化而誤罹刑章,犯後均如實說明並深知悔悟、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就被告郭○○等16人從輕量刑,酌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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