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大肚區火災重大死傷事故案 辦理進度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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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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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於昨(20)通知承攬本案倉儲新建工程之新○公司(承攬空調設備)、互○公司(承攬營建工程)、兆○公司(承攬機電工程)、紋○工程行(新○公司下包,分包空調配管)等多家公司行號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合計24名證人到案說明。臺中地檢署周至恒、張富鈞、吳昇峰、郭逵、張永政、侯詠琪、翁嘉隆、廖志祥等8組檢察官分工訊問,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支援協助,蕭擁溱主任檢察官二度親赴事故現場勘查。
綜合卷內事證及訊問結果,檢察官初步認定事發之前從事空調配管作業人員,以氧乙炔進行地板切割作業時,疑有未盡防火防護措施之注意義務,監督人員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導致火星引燃穩熱板(PS板)進而引發火勢造成本件事故,爰將其中5名證人改列被告。
檢察官複訊至今(21)日凌晨,認定藍○○(新○公司副理,派駐現場總負責人)、陳○甲(新○公司主任工程師,督導空調配管)、許○○(紋○工程行負責人)、陳○乙(紋○工程行員工)、黃○○(紋○工程行員工)等人涉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過失傷害等罪嫌疑重大,諭知藍○○交保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陳○甲交保40萬元、許○○交保20萬元、陳○乙交保10萬元、黃○○交保5萬元,其餘證人請回。臺中地檢署後續將迅速查明詳細案情,完整釐清刑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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