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臺中地檢署偵辦南投縣信義鄉代會主席貪污案件 聲請羈押被告3人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2
  • 資料點閱次數:108

  臺中地檢署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民代表會(下稱:鄉代會)主席李○○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31127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信義鄉民代表會等共計23處所,約談犯罪嫌疑人12名、證人2名到案說明。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被告李○○於113年間藉其鄉代會主席職權,利用信義鄉公所辦理某工程採購案追加預算之機會,向廠商黃○○、鄧○○等人收取賄賂,並容任投標廠商於採購案中合意圍標,被告李○○、黃○○、鄧○○等3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等罪嫌,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李○○等3人並禁見,業經法官於同年月28日裁定被告李○○等3人均羈押禁見;其餘到案被告9人則經檢察官諭知請回。本案將由承辦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持續偵辦。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