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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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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暉公司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1
  • 資料點閱次數:41

  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37月間,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接獲民眾檢舉○暉公司經營疑涉不法報請指揮,承辦檢察官於113821日,指揮臺中市調查處會同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下稱:臺中市食藥處)人員,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暉公司位在臺中市太平區營業處所,現場查扣分裝工具、偽造之封膜、標籤及氧氣瓶等證物,並由臺中市食藥處協助判定案關偽藥。

  調查發現,○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等人自109年間起,於其部分營業項目中,疑將工業用氧氣混用於醫療用氧氣,並偽造印製不實封膜、標籤為掩飾,對外販賣予中部地區醫療院所、藥局等處,販售涉及偽藥部分業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臺中市衛生局)責令○暉公司限期完成回收,並協助後續處理;涉案偽藥對於人體之實際危害,則委請主管機關、專業機構提供意見以資認定。

    ○暉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等人涉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相關案情由承辦檢察官持續指揮臺中市調查處,並會同臺中市食藥處、臺中市衛生局擴大偵辦、釐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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