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臺中地檢署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圖利案 起訴在押被告2人 沒收犯罪所得285萬3507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7
  • 資料點閱次數:74

  臺中地檢署黃鈺雯檢察官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胡○甲、胡○乙涉嫌圖利案件,認被告胡○甲等2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業務圖利罪嫌,於民國113101日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853507元。

  本案由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於11364日搜索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等5處,帶回相關人等釐清案情,被告胡○甲、胡○乙(2人為兄弟關係)於翌(5)日經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經再深入調查發現,被告胡○甲自10712月起,利用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身分,對於信義鄉公所辦理小額及公開招標採購案件具有審核、決行之職權,明知力○土木包工業實質係其與胞弟胡○乙共同經營,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應予迴避,仍執意合謀違背法令以力○土木包工業投標,被告胡○甲藉其職權於採購流程核章並以鄉長甲章授權淮許請款,自1081月起迄1132月止,得標信義鄉公所發包採購案共計278件,標案金額共計31705636元,從中獲利不法所得達2853507元,經檢察官曉諭,被告2人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全數不法所得。

  臺中地檢署秉持有案必查、有據必辦之原則,嚴懲貪污不法犯罪,並致力剝奪犯罪所得、斷絕犯罪利基,期能有效斷絕貪腐,維護政治清明暨國民權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