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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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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結西班牙跨境電信詐欺機房 犯罪組織起訴金主、幹部、機手成員44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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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黃雅鈴檢察官偵辦國人跨境遠赴西班牙籌組電信詐欺機房(下稱:本案機房)犯罪組織,查獲被告黃○○、林○○、賴○○、葉○○、李○○、洪○○、于○○等7名機房幕後金主、幹部及機手成員董○○等38名共犯,於民國113821日偵查終結,認定被告黃○○等44人(被告于○○另案通緝)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行詐欺取財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於1054月間接獲情資,疑有國人在境外籌組電信詐欺機房報請本署指揮,由本署指派黃雅鈴檢察官指揮電信偵查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分局、第六分局、霧峰分局共組專案小組展開調查。偵辦過程發現,被告黃○○於105年間在臺中市成立集團指揮中心,陸續召募董○○等38人加入集團擔任機手,自同年8月間起陸續搭機出境至西班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以假冒快遞公司客服、大陸地區公安、檢察官等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嗣本案機房設於西班牙馬德里之13處據點,於10512月間遭西班牙警方破獲,現場查獲200多名臺籍詐欺機房成員,經情資交換發現其中38人身分與本案鎖定之機手身分相符。專案小組旋即於10612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針對在臺共犯執行搜索27處所,查扣現金新臺幣247萬元及名錶等相關證物,並限制出境出海。

  本案於偵辦期間曾經透過法務部向西班牙提出司法互助,及依兩岸共打協議向陸方提出移交相關證據之請求,雖未獲得回應,但專案小組鍥而不捨,持續追蹤查辦,於集團成員在陸方受審、入監執行完畢而於112年底陸續返臺後,檢察官旋再發動先於1133月間拘提集團成員32人到案,再於1136月間拘提在臺金主黃○○等7人到案並聲請羈押,其中被告洪○○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其餘被告經法院裁定交保。全案歷經三波搜索、拘提、聲押等偵查作為,查知本案機房自10510月間起至10512月間遭西班牙警方查獲為止,計有126名大陸地區被害人遭受詐騙,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10737090元。

  為嚴懲打擊詐騙集團,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打詐四法修法,並於1138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未來赴海外從事跨境電信詐欺,若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更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大幅提昇。臺中地檢署在此呼籲,不法集團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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