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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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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運)車廂遭塔吊吊臂墜落擊中,造成乘客死傷之重大運輸安全事故,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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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捷運列車於民國1125月間,遭鄰近建築工地之塔吊吊臂墜落擊中導致乘客意外死傷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塔吊拆除作業之指揮手許○○、操作手呂○○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等罪嫌,於日前向法院提起公訴。

  位在臺中市南屯區之捷運豐樂公園站,於112510日中午,發生鄰近建築工地塔吊吊臂自31樓工地墜落,擊中行進中之捷運車廂,造成乘客林○○當場死亡及13人受傷案件。本署獲報隨即指派檢察官於同日前往現場實地勘查,指揮司法警察及會同主管機關進行蒐證,並完成死者相驗程序,查明案發原因並釐清肇事責任。偵辦結果認為,案發工地係由齊○營造公司承攬興○○建設公司所推之某建案(下稱本建案),宇○公司並承攬齊○公司本建案之塔吊工程,宇○公司再委由嘉○工程行負責指揮塔吊拆除工程。被告許○○受雇於驛○工程公司,並受聘於嘉○工程行擔任塔吊拆除工程之指揮手,被告呂○○受雇於宇○公司擔任機械操作員,渠等於發現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即棘輪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時,違反「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拆除機說明書」之規範,便宜行事逕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拆除機伸臂(即桁架)彎折破壞並失去荷重能力,致失去拉力支持之塔式起重機伸臂(即桁架)下墜拉斷拆除機鋼索,隨即掉落捷運軌道導致本件事故。

  承辦檢察官密集傳訊相關人員、調閱塔吊施工設計圖說、竣工檢查資料、列車運行紀錄、案關人員作業規範,並多次親赴建築工地現場、中捷公司行控中心及毀損車廂實地勘驗,委託國立中興大學就本案塔式起重機之破壞原因進行分析鑑定,並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詳盡調查,力求勿枉物縱。

  檢察官依調查證據逐一檢視案關人員有無涉及刑事責任,除被告2人提起公訴以外,其餘人員則因罪嫌不足,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逕予簽結。鑑於本件重大運輸事故造成重大之死亡、受傷結果,為維護廣大民眾生命、身體之安全,檢察官亦於起訴書中敘明,相關單位有必要建立塔式起重機拆除作業指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建請中捷公司應重新檢視緊急事故應變規定,以資因應突發事故,維護社會大眾之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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