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臺中地檢署針對媒體報導宏恩醫院人員涉有傷害等情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8
  • 資料點閱次數:103

  有關媒體報導臺中宏恩醫院龍安分院爆發維安幹部毆打病患醜聞等內容,經查:宏恩醫院龍安分院護佐組長即被告林○文因對該院病患楊○○(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刑後監護之受處分人)涉犯傷害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64號案,於民國113130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另報導內容指稱該院有男病患性侵女病患一節,查本署於1122月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該院病患間涉嫌妨害性自主一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35號案件偵查,並比對證人證述及調查相關事證後,因無法證明該案被告已有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

  至上開案件相關事證,有無遭剪接變造,或有無報導所指之病患詐保等事件,臺中地檢署將另行分案偵辦,以釐清真相並保障人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