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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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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吳○○等涉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案件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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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吳○○等人以經營節能鍋爐工程及鍋爐油料業務,獲利豐厚,需投入資金擴展業務,藉此向不特定、多數人詐騙、吸收資金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吳○○、彭○○(上開2人為夫妻)、許○○、黃○○等4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嫌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係本署於今(113)5月下旬接獲被害人檢舉後,指派黃裕峯、吳昇峰檢察官共同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六隊(中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組成專案小組。本案經專案小組執行搜索、查扣帳冊等資並傳訊相關被告及清查上百位被害人後,查知被告吳○○及其妻彭○○係自1055月起,並未實際經營節能鍋爐工程及鍋爐油料業務,卻對外佯稱經營前開業務獲利豐厚,需投入資金擴展業務,並接待投資者參觀高檔飯店、機構、調油廠、潔康公司考察鍋爐燃油業務等行程,藉此向不特定、多數人詐騙、吸收資金,並夥同被告黃○○、許○○以月息3%4%(即年息36%48%)此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投資人,並對居間代為吸收資金之人許以抽傭月息0.5%2%不等之高額利潤,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達逾新臺幣(下同)41億餘元。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吳○○、彭○○後,認其等罪嫌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先後聲押被告吳姓夫妻獲准,並同步向法院聲請扣押被告吳姓夫妻房地產4筆及名下金融帳戶4筆經裁定獲准,及時查扣不法犯罪所得計約19,631萬餘元。

  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就被告吳姓夫妻自105年至113年所收取之投資不法所得 4170135500元,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共同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署呼籲國人應經由正當合法管道進行投資理財,對於以各種名目保證獲取高額報酬之投資方案應謹慎以對,勿輕信不法分子投資話術。檢警調將持續共同全力守護人民財產,澈底打擊不法詐欺、吸金案件,展現政府維持社會安定及經濟秩序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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