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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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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捷運隨機殺人案件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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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洪○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洪○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今(26)日移審,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被告洪○係於民國113521日上午11時許,預謀自臺中捷運水安宮站搭乘進入捷運車廂後,持刀隨機砍殺不特定乘客,致被害人呂○佑、許○顯全身多處刀傷,嗣經車內乘客多人合力制伏被告洪○後,始阻止被告洪○持續對不特定人之砍殺行為。本署獲報後,迅即指派陳宜君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組成專案團隊進行追查,並於第一時間實地勘驗捷運案發現場、調閱捷運站內、車廂、被告前來臺中犯案之相關路線及住宿監視錄影畫面,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指揮警方南下高雄搜索被告洪○住處、調取被告洪○就醫紀錄、提訊被告洪○、訊問被害人呂○佑、許○顯及相關證人。

 經查,被告洪○因家庭、求學因素,而對社會產生不滿,並自1134月間,即預謀藉由殺人讓全國民眾看到自己,選定於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其原預謀於113520日北上臺中捷運站持刀殺人,但思及翌(21)日適逢為臺北捷運鄭捷殺人案發生10周年,於該時動手,更能加強社會大眾對其行兇行為及廢死議題之關注,心意已決後,即正式啟動殺人計畫。

 嗣被告洪○於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許,自臺中捷運水安宮站上車後,以1把菜刀及2把水果刀隨機砍殺車上乘客,致少年呂○佑受有右側胸大肌撕裂傷、右側第三肋骨骨折、右胸刺傷併右胸壁皮下氣腫、斜方肌及右肩肌肉撕裂、右鎖骨骨折、右上臂撕裂傷等傷害,嗣因少年呂○佑迅速逃往列車第一節車廂,始躲過被告洪○繼續砍殺而未遂;另被害人許○顯則於過程中,遭被告洪○持菜刀砍殺致受有左臉撕裂傷、上下嘴唇撕裂傷等傷害,惟許○顯遭砍傷後,不顧自身血流如注,仍奮力欲搶下被告洪○手上之菜刀,車廂內之乘客王○發見狀即與許○顯聯手共同奪下被告洪○手上之菜刀,並與被告洪○發生拉扯,嗣被告洪○於掙脫拉扯後,再以其準備之水果刀接續追擊車廂內之不特定乘客,並朝乘客蕭○杰刺擊,最終經乘客蕭○杰、王○發、凱莉(外籍人士)等人合力搶下被告洪○持有之水果刀並加以制伏後,始阻止被告洪○對不特定人之殺人行為。

 本案被告洪○自上揭犯罪日期、犯罪地點、犯罪工具、行兇路線之選擇及考量,堪認被告洪○係於思慮周詳、反覆考量利弊得失之情形下,決意為本次隨機殺人犯行,其犯案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狀況。本案發生後引發社會大眾集體恐慌效應,民眾擔心會無預警遇上隨機殺人事件,續而造成多數民眾在搭乘捷運或其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草木皆兵、杯弓蛇影,隨時處於警戒狀態,導致人與人間之疏離及不信任感日益加深,對於當日捷運車廂上遇劫之乘客,更是心理上揮之不去之陰影,被告此舉對臺灣社會民眾產生之負面效應甚鉅,從而認被告上開殺人未遂等犯行實屬重大,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並依法請求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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