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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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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廣告公司,真洗錢集團 臺中地檢署偵辦虛擬貨幣洗錢集團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5
  • 資料點閱次數:86

    臺中地檢署偵辦以「競○廣告公司」博弈轉帳機房成員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賭博、洗錢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劉○○(負際負責人)、林○○(客服部主管)、倪○○(客服部小組長)、籃○(客服部小組長)、廖○○(調控部小組長)、陳○○(調控部小組長)、黃○○(調控部小組長)及其餘成員等共14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前段之主持、參與組織、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第268條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其中,主嫌被告劉○○在押,經起訴送審後並由法院裁定續行羈押禁見。

  本案係經警發覺被告劉○○等人疑似以合法申設之「競○廣告公司」為掩護,經營非法博弈轉帳機房而認有賭博、洗錢之犯罪嫌疑,而報請本署指揮擴大偵辦。本署據報後,立即指派白惠淑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四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偵七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組成專案團隊深入追查,於112926日進行搜索,並拘提7名集團成員到案(第一波行動)。嗣就第一波行動扣案重要證物進行科技分析,向上溯源追查出該非法博弈轉帳機房老闆即主嫌被告劉○○之真實身分及工作內容,待主嫌劉○○返國後,於113130日搜索被告劉○○住處,並檢具被告劉○○確為該機房老闆之重要事證,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第二波行動),同時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劉○○名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589萬元之投資型儲蓄保單獲准。復就第一波行動未到案之重要成員橫向擴大清查其等之真實身分及所在地,於113423日再次進行同步搜索,再行拘提6名集團成員到案(第三波行動)

    本件經查,被告劉○○等人在公司內部分設客服部及調控部,由客服部負責審核賭客會員資格、回復賭客線上提出之運動賽事規則、賠率等問題,由調控部負責與「入出金渠道」等水房對接,實際操作電腦替賭客以虛擬貨幣向水房充值賭資之入金及出金等,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賭博網站特定犯罪所得,以遂行洗錢行為而從事非法博弈轉帳機房,經進行扣案物科技分析及虛擬貨幣錢包分析,追查出本集團自「○○水房」入金之總金額共約61776萬餘元。

    洗錢犯罪,使不法資金滲入金流體系,因掩飾犯罪而助長重大犯罪之滋生,往往容易成為詐騙集團掩飾鉅額犯罪所得之工具;而借助虛擬貨幣洗錢等新興犯罪方式,更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而有嚴打之必要。臺中地檢署將秉持法務部鄭銘謙部長於11364日所宣示「嚴懲犯罪—嚴辦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等重大政策宣示,持續對洗錢犯罪、詐欺犯罪及其他周邊犯罪予以嚴厲偵辦,打擊詐騙,絕對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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