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 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4億6265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 資料點閱次數:77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邱○○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邱○○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及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等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4億6,265萬元。
經查,被告邱○○於民國107、108年間,透過在臉書社團上刊登廣告及召開說明會等方式,對外招攬資金供其操作期貨交易,且承諾不論操作之損益如何,都保證固定給付週息1%至4%或月息1%至22%(換算年息12%至264%)不等之利息,並先後在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西區臺灣大道2段、北區中清路1段等處之辦公大樓成立操盤室,招攬不特定民眾前往操盤室參訪,其亦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操作期貨的績效表給投資人,說明投資期貨交易獲利甚豐,對外招攬包含于姓投資人在內共308名投資人參與,因此吸金高達4億6,265萬元。
本件吸金手法為被告與投資人約定每筆投資期間為1年,且與投資人簽訂「期貨代操合約書」、「合約書」或「借據」等文件資料,作為投資人的出資憑證,同時開立等同投資金額的本票給投資人作為擔保,並提供自己申辦的金融帳戶供投資人匯款,被告再以此資金操作期貨帳戶,下單交易小臺指、大臺指等期貨商品。然於108年12月間,被告因操作期貨虧損,無力繼續支付投資紅利及返還本金,旋即潛逃出境。
嗣臺中地檢署謝怡如檢察官據報獲悉後,隨即展開調查,除調取相關帳戶資料,一筆筆仔細研析勾稽外,亦陸續傳喚各投資人,確認被告吸金方式與金額,並廣泛蒐集被告用以吸金之合約書、借據、本票等證據,抽絲剝繭釐清被告犯罪事實。且於得知被告將於113年2月17日入境後,立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官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予以逮捕並解送臺中地檢署歸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嫌違反銀行法、期貨交易法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將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經縝密偵辦後,將被告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呼籲國人應經由正當合法管道進行投資理財,對於以各種名目強調保證獲利、高報酬率之投資方案需謹慎投資,勿輕信不法分子投資術語。臺中地檢署仍將持續共同全力守護人民財產,貫徹打擊不法金流專案,維持社會安定及國家經濟穩定,展現政府打擊非法吸金犯罪之決心。
附件下載
- 臺中地檢署偵辦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4億6265萬元.pdf108 KB 113-06-24 下載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