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

臺中地檢署偵辦跨境詐欺案件 完成我國首件請求司法引渡成功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3
  • 資料點閱次數:41

    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劉○○涉嫌詐欺自波蘭引渡回國受審案件,經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外交部及駐波蘭代表處、臺灣高等檢察署、刑事警察局與本署共組跨部會工作小組,於民國113112日由刑事警察局國際科派員搭機前往波蘭華沙辦理人犯移交,並於同年月15日凌晨518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桃園機場航廈登機口)完成逮捕程序後解送本署,成功完成我國首件請求司法引渡成功案例,係我國與波蘭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後,雙方深化司法合作及我國司法主權之具體展現。

    本案係由臺中地檢署陳信郎主任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電信警察大隊二隊,偵辦被告劉○○跨境詐欺案件,經查,被告劉○○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於105年間在西班牙境內馬德里、巴塞隆納、阿裡肯特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對大陸地區之民眾進行詐騙,被告劉○○即為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並於10686日入境波蘭時被逮捕後羈押56個月。被告劉○○因涉嫌加重詐欺罪,遭波蘭逮捕羈押期間,外交部隨即通報法務部轉知本署立案偵辦,嗣我國與波蘭政府於108617日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雙方可透過正式之司法互助引渡人犯,臺中地檢署為維護我國司法主權及國人回國受審之權利,遂積極聯繫辦理相關引渡事宜,並函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先向波蘭提出司法引渡請求,而於11211月,獲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及波蘭司法部長批准引渡被告劉○○回臺受審。被告劉○○經引渡回國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劉○○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嫌重大,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亦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劉嫌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經本署檢察官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駁回後,本署檢察官為防止被告逃亡,隨即諭知對被告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之作為。

    臺中地檢署偵辦跨境詐欺案件均遵行「有案必辦、有罪必查」原則,不因被害人國籍或所屬地區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角色,對跨境案件均全力偵辦,並致力透過國際合作,有效追溯查緝詐騙集團上下各階層成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本案仍會持續尋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相關機制,追查相關證據及被害人之受騙財損資料,澈底瓦解詐騙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民權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