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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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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前臺中市農業局局長等人詐領補助費 涉嫌貪瀆等案件,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2
  • 資料點閱次數:195

    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市前農業局局長王○○等人涉嫌詐領補助費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王○○、張○○、戴○○、馬○○、林○○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及被告黃○○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明確,經偵查終結,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聲請宣告沒收不法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76元。

    本案係由臺中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王亮欽、黃裕峯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地檢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保四總隊長期蒐證後,查獲前任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王○○為偕妻女免費出國,於民國107年間與承辦人戴○○、王○○之配偶張○○、中○合作社理事主席馬○○、執行長林○○等人共謀,由王○○指示戴○○簽請臺中市政府市長指派王○○等人至加拿大辦理「柑橘行銷活動」,而王○○為圖核銷支付局長妻女出國花費,即透過其妻張○○指示馬○○以「中○合作社」擔任補助申請之人頭社團,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提報由張○○撰擬之「107臺中市柑橘行銷計畫」並獲同意補助後,中○合作社並未派員出國亦未實際執行該行銷計畫,馬○○、林○○2人並於事後在張○○指導下,以合計276元之虛偽不實發票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申請補助款得手。

    本案經臺中地檢署王亮欽、黃裕峯檢察官於112815日、17日,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兵分11路搜索上開涉案人等住居所及中○合作社辦公室,並帶回上開涉案人等釐清案情,經檢察官訊後,認被告王○○、張○○、馬○○、林○○、戴○○、林○○等人均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嫌重大,分別以100萬、50萬、10萬、10萬、5萬元、5萬元交保候傳。嗣經持續追查本案相關不法事證並陸續傳喚案關人員釐清案情後,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王○雄、張○娟、馬○安、林○富、戴○光等人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將持續秉持有據必查、違法必辦之精神,澈查不法貪污情事,並致力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期能有效斷絕貪腐,提升公務廉能品質,以維護政治清明暨國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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