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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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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科技網站吸金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7
  • 資料點閱次數:221

  臺中地方檢察署為加強打擊地下金融及澈查非法吸金集團,由臺中地檢署黃裕峯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組成專案小組,動員近百名專案同仁,查獲被告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公司)及被告陳○○(即旭○公司代表人)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偵查終結認被告陳○○等15人罪嫌明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件經查,被告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公司)係以架設「債權投資P2B網路理財」網站,辦理公開投資說明會,以「債權讓與買賣」、「按月給付約定報酬,到期還本」、「壞帳附買回合約」及「年報酬率7%至12%」為宣傳,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該網站「債權讓與方案」;宣稱投資人除可按月支領年利率7%至12%不等之利息外,期滿並得領回全額投資本金。自103年7月起迄今,對外招募之國內外債權投資方案共計361件,吸引近萬名投資人認購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柬埔寨等地區中小企業或個人債權方案招募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3億5,186萬餘元。

  本案於偵查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准予扣押集團主嫌陳○○名下房地產1筆及旭○公司名下金融帳戶5筆,並於搜索時當場查扣現金385餘萬元、百達翡麗等名牌手錶19支,其中部分名錶單支市價逾3、4百萬元,粗估查扣不法犯罪所得計1億4,426餘萬元;另查獲證物NAS主機等電磁紀錄、債權紙本文件、契約書、公司紙本資料數批、手機及筆記型電腦等物。嗣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就被告旭○公司及其代表人被告陳○○等15人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就被告旭○公司自民國103年至112年所收取之投資額(不法所得) 73億5186萬2718元,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共同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地檢署呼籲國人應經由正當合法管道進行投資理財,對於以各種名目強調保證獲利、高報酬率之投資方案需謹慎投資,勿輕信不法分子投資術語。檢警調將持續共同全力守護人民財產,貫徹打擊不法金流專案,維持社會安定及國家經濟穩定,展現政府打擊非法吸金及詐欺犯罪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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