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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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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結大里區火災事故案件 認被告涉犯刑法之放火及過失致死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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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民國112年1月6日凌晨,在臺中市大里區民宅發生火災重大死傷事故乙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陳○○涉犯刑法第173條之放火及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今日送審。

本件經查,被告陳○○因身體罹患高血壓、腎衰竭等慢性疾病,且因糖尿病、意外車禍後接受截肢手術,行動不便,且因意識狀態與精神不穩定,而於112年1月6日,因精神狀態處於「譫妄症」急性發作之精神障礙狀態,認為屋內出現蛇隻,需放火驅蛇,其雖意識到其住處是現供使用之住宅,且當時尚有同住之配偶林○○等5人,其亦有意識且應注意放火燒燬雜物、紙類、止血帶等物,火勢可能延燒至建築物並造成同住家人死亡之結果,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未注意及此,放火燒燬雜物、紙類及止血帶等物,致該屋火勢變大而致被害人即其家屬林○○等5人因該火災事故,吸入多量高溫有毒氣體(氰化物)、缺氧導致多重器官衰竭等原因而死亡。

  臺中地檢署吳婉萍檢察官於事故發生當日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了解,並指揮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臺中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鑑識人員進行勘驗及火災原因鑑識之相關蒐證調查,同時就5名死者進行相驗事宜及訊問相關證人,釐清本件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原因後,於偵查中針對被告陳○○之精神狀態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該鑑定報告結論認:被告於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急性譫妄症;並已罹患2至3年以上之主要認知障礙症,即輕度失智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顯著減低;被告於案發時犯有急性譫妄症,推估被告未來之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為「中度」到「高度」。

  本件經臺中地檢署就該案之偵結會議,針對卷內所有供述、事證及精神鑑定報告綜整考量後,認被告陳○○行為時係該當刑法19條2項,辨識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故其所為之放火行為,應係涉犯刑法第173條之放火及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向法院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並於今日送審時,請法院考量被告陳○○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之必要等情,請法院依職權令被告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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