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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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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毒駕零容忍、澈底查辦公危致死案件 被告經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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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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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郭逵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劉○○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之曾犯公共危險罪,十年內再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刑法第185條第2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1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嫌,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毒駕、違規高速闖紅燈肇事犯行造成公共往來安全的重大危害,導致無辜被害人2人死亡、1人受傷住院,有羈押之必要性,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案係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2116日接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通報,於15日下午73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振興路與東光園路發生死亡車禍,肇事者於車禍後棄車逃逸,經警於15日深夜11時許,循線在烏日區查緝犯嫌劉男到案。本署於獲報後,立即指派郭逵檢察官前往市立殯儀館相驗,並訊問本案證人;同時命警方現場採證、調閱相關監視器,並查扣被告劉○○之相關随身證物及肇事車輛,採集被告劉○○之尿液、血液送鑑後,查得被告劉○○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

    本案經檢察官完成相驗程序後,於16日晚間複訊被告劉○○,被告劉○○經訊問後,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毒駕、違規高速闖紅燈肇事犯行造成公共往來安全的重大危害,導致2人死亡,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並於今(17)日上午9時,經法院裁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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