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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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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賄無時限 南投查賄團隊不停歇 再查辦縣議員、鎮民代表、市民代表之樁腳行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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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6
  • 資料點閱次數:102

南投地檢署選後持續嚴查賄選,接連於昨(7)日、今日偵辦3起賄選案件:
一、南投縣草屯鎮第3選舉區某鎮民代表候選人樁腳現金買票賄選案:
蔡岱霖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稱南投縣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下稱草屯分局),於7日偵辦洪姓樁腳為草屯鎮第3選舉區某鎮民代表候選人現金買票賄選案,經通知洪姓樁腳、多名選民到場,查得洪姓樁腳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交付賄賂,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鎮民代表候選人。訊後認洪姓樁腳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交保5萬元。


二、南投縣第2選舉區某縣議員候選人及草屯鎮第4選舉區某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現金買票賄選案:
林宥佑檢察官指揮南投縣調查站、草屯分局,偵辦許姓樁腳為南投縣第2選舉區某縣議員候選人及草屯鎮第4選舉區某鎮民代表候選人現金買票賄選案,於7日通知許姓樁腳、多名選民到場,查得許姓樁腳向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以2000元之代價交付賄賂,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縣議員、鎮民代表候選人,訊後認許姓樁腳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於7日深夜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法院漏夜裁定認許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諭知限制住居。


三、南投市第3選舉區某市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現金買票賄選案:
鄭宇軒檢察官指揮南投縣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偵辦劉姓樁腳為南投市第3選舉區某市民代表候選人現金買票賄選案,於今日通知劉姓樁腳、多名選民到場,查得劉姓樁腳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以每票500元之代價交付賄賂,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市民代表候選人。訊後認劉姓樁腳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交保5萬元。

南投地檢署秉持查賄絕「無底線」、「無上限」、「無時限」之原則與決心,選舉結束後,查賄團隊仍積極查緝賄選、虛設戶籍等不法案件,一 旦查獲當選人賄選情事,本署將提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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